【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8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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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分析目录引言2一、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理论概述2(-)大数据时代定义及特征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21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2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3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4(-)个人信息被侵害现象频发4(二)个人信息权利边界模糊5(三)个人信息保护利益衡量冲突5三、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与困境6(-)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61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标准62.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7(-)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现状71 .个人信息保护圈属性认定不清72 .个人信息保护举证维权困难8

2、(三)个人信息监管缺失8四、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完善建议8()厘定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8(二)确立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9(三)完善侵权责任追责机制9(四)完善监管的准入机制9总结10参考文献10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数据产生的方式和速度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尤其是数据种类日趋多样化,数据产生速度越来越快。同时,有些产生的数据带有明显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处理,那么数据本身的价值就会迅速丧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经济或人身损失。因此,对于时效性较高的数据就需要选择实时性较好的数据处理方法,进而最大限度的挖掘数据信息,从而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从大数据的自身特点可以很明显的知

3、道大数据如果能够被合理的利用就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多的商家和企业已经认识到大数据的这个有点,并且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大数据应用到了许多的经济和商业模式中,我们知道,通过对数据的有效分析能够知道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巨大的经济回报的同时有力推动社会的发展。正是由于大数据在全社会多个不同领域内的逐渐普及使人们深切感受到“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应提上日程。一、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理论概述(一)大数据时代定义及特征大数据,顾名思义,是有海量的、复杂结构的、种类繁多的数据构成的数据集合,通常又叫海量资料。大数据与以往传统的数据类型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

4、这种差异将随着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展示等方法的不断革新而展现更加巨大的价值潜力。国际科学技术发展报告(2013)就将大数据定义为需要进行快速采集、梳理和分析,并且能够从中提取出有价值的海量数据。(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1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信息科学理论中,数据和资料的英文表示都是“Data”,即将客观事物进行表示的一种符号序列,这种符号不局限与文字形式,并且可以对人物、事件等进行表示。“信息”的英文表示为“Information”,用来表示对数据进行特殊加工处理之后能够反映某些特定的内容。从信息和数据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信

5、息的载体是数据,也就是能够从数据中得到相应的信息。在大数据快速普及的时代,信息科学理论中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定义也适用于司法领域。例如,英国在1998年就在数据保护中对数据和信息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描述,从该法规中可以看出,数据是按照一定的要求而被收集的信息,即数据内容就是信息。同样的,既然数据是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那么保护数据和保护个人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就达到了统一。因此,人们可以不再纠结于是使用对“个人信息”还是“个人数据”的说法。同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行为正在全世界很多国家有序推行,而处于个人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多国家在立法时会采纳个人信息的定义。因此,目前看来,个人信息”比“个人资料”更具

6、有人性化的特点。2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同样在理论界和法律界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和美国对于陞私权的定义是不同的,并且两者无论在内涵还是延伸概念上都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美国将隐私权与人格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融合,即两者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而隐私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因此人格尊严保护的终极目的,并且,美国的隐私权法律体系对于个人人格是进行全方面的保护,而我国尽管已经早在民法通则对隐私权进行描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有补充,但是对于哪些属于隐私权还没有清晰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对于隐私权的主要看法是将其视为人格权的同

7、类权利,即与其他具体的人格权处于相同的地位。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看作是对人格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中国对于隐私权的理解也是基于这种说法。因此,与美国较为宽泛的隐私权覆盖范围所不同,我国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还是有所差别,即使某些内容上有所重合。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欲望和观念愈发强烈,在此背景下,很多人过分强调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联系,但是,这两者是不能够混为一谈的。我国在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方面需要制定更加详细的定义和解释,以便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名公民都享有相应的隐私权,但是这里对于那些属于隐私权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我国法律

8、学界,隐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抽象概念,许多学者将隐私内容定义为私人秘密,并且将这种说法与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并且,学术界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这背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于隐私本身就缺乏清晰明了的认识和界定,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目前有两种比较流行的说法,一种是区分说,即将两者进行区别对待,这个观点主要认为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的范围,两者虽然有一定的重叠,但是本质上还是应该区分开来。另一种是交叉说,即认为两者虽然有区别,但是也有一定的交叉联系。不管两者是有区别还是有交叉,都可以说明单单依靠隐私的概念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然是不

9、够的,并且也无法为将隐私权用于保护个人隐私提供理论支撑。因此,在目前中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应该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通过了解了上文理论概念之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分为以下三点:(一)个人信息被侵害现象频发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人口的快速增长,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信息获取、传播、处理等方式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没有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得到消除或改善,反而由于信息背后的价值不断升级,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个人信息泄露主要由以下几种常见

10、类型:一种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进行非法买卖,统计数字显示,2019年全世界公开的信息泄露丑闻就超过3000起,而泄露的数据浏览记录更是超过了20亿条。目前,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在针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上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等现象,有的部门工作人员甚至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信息贩卖给非法分子以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公安部门在2019年开展了打击个人信息泄露的专项治理行动,在对全年所有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后发现这些案件的一些共同点,例如,信息泄露的源头往往在国家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上,而国家公职人员或相关服务机构人员也是信息泄露的主要来源。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对接

11、触到的信息数据,例如银行收集的客户身份证、电话、通话记录、车牌号等个人信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售卖给不法分子。所以,通过上述现象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数据相关技术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个人对于自己个人信息的掌控能力基本丧失,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二)个人信息权利边界模糊首先是在对个人信息的边界进行界定的过程中,难以在法律中明确指出允许和不允许他人使用的信息分界线,即不能对是否存在信息过度使用的现象进行界定,这种现象尤其体现在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和长期过度使用上。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非常明显的复杂性,互联网运营商经常在客户登陆的时候会要求客户提供能够

12、证明其身份的个人信息,例如网络位置定位、聊天记录等,针对这部分信息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可以被其他人使用,而哪些又属于隐私不能被使用的。即允许使用的个人信息与不允许使用的个人信息部分在法律层面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和界定,也正是由于两者之间没有一条清晰的分割线,导致相关执法机构在对企业过度使用用户信息的问题上面没有执法依据,进而不能对企业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手段。而从企业运营商的角度来看,尽管企业指导这种过度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但是面对利益的驱使,往往会选择忽视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归属同样存在着定位模糊不清的问题,导致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往往会几经

13、转手,由于个人信息经过了很多不同渠道的传播,使得执法机关在对信息主体的权利归属的判定上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一旦为企业所收集以后,用户基本就丧失了对个人信息的有效控制。换言之,个人信息的传递依赖于信息主体,当信息离开信息注意以后,那么信息主体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在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运营商在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往往采取很多暗箱操作,即便是在客户已经签订隐私协议的前提下,客户将个人信息提交给运营商以后,信息所赋予的使用权利实际上也被转移到了运营商手中,这样运营商就能够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和信息挖掘,当然,这些操作都不是透明化的。正是在这样一种不透明的信

14、息转移过程中,使得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进一步被模糊,信息主体的一项相应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利益衡量冲突第一,信息主体的人格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冲突。在个人信息流动关系中,信息主体和信息的掌控者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个人作为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信息的产生方和权利方,另一方面,个人的个人信息又具有人格利益。第二,保障数据自由流通和个人人格尊严之间的矛盾。爱尔文一托夫勒曾提出一句名言:“谁控制信息谁就能掌握网络,进而拥有全世界。”,这句话充分突显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宝贵和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数据就是资源,数据意味着财富和经济价值。在国家层面,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

15、易见的,因此,国家对于大数据发展也进行了很多的投入。与此同时,国家除了经济考虑以外,在法律上也要对个人的人格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表现。只有在这两种价值之间达到平衡才是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障的核心。三、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与困境在上文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之后,下文描述了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司法保护的现状两点:(一)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1 .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标准在202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做了明确说明,同时该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定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一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我国个

16、人信息法律保护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步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障的法律。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商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必要的删除和更改权利。除此以外,普通用户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国家相关公职单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受到伤害。回顾中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部分法律法规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乱象,例如不同法规之间各自为政,或者大部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都比较局限。如果仔细研究法规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就会发现,大部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都采用比较模糊的字眼,并且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也基本都停留在宽泛的禁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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