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知情同意制度医患沟通告知制度住院患者评估管理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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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医疗知情同意制度医患沟通(告知)制度住院患者评估管理制度类别全院制度一医疗质量管理编号Y1Z1G1-1-028名称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生效日期今年-O1-O1制定单位医务科制订日期今年-12-21版本第6版-制定目的明确知情同意内容,鼓励患者及家属参与医疗决策,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使患者得到最佳的诊疗服务。二适用范围全院职工、病陪人、来访者。三主要内容1定义:医疗知情同意包括医方医疗告知和患方知情选择两部分。在临床医疗工作中,习惯将医疗告知和知情选择简称为知情同意。1.1医疗告知是指医院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依法、明确、及时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

2、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有关信息的行为过程。1. 2患者知情选择包含两方面的因素,即知情和选择。1.2. 1知情:是指患方在接受医疗服务室,有权获得、知悉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诊疗信息。1.3. 2选择:是指患方在知悉上述诊疗信息后,做出是否授权医方进行有关诊疗措施的意思表达。患方的自主选择、同意是基于医方的告知,针对具体诊疗行为明确选择同意或不同意。2.知情同意原则是临床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是医患双方必须共同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在医疗活动中,患方应如实陈述病史,配合查体,遵从医嘱,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医方应据患方提供的病史

3、资料,通过查体、辅助检查等综合分析,如实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关的诊疗信息,为患者做出选择提供依据C医方在必要时向患方普及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相关法律知识,鼓励患者及家属参与医疗决策,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3医疗告知的形式包括口头告知、公式告知、书面告知及其他明确告知等形式。3.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病情、低风险医疗措施行为等不属于法定书面告的医疗措施,可以采用向患者及其近亲属、代理人口头说明的方式。3.2公示告知医院通过设立公开或特定区域的宣传专栏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网站、公众号、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悬挂张贴、编印、发放各类资料等形式,向患方告知医院及

4、医师信息、开展的诊疗技术范围、服务流程、医疗服分项目价格、医保政策、投诉纠纷处理途径、病历复印封存信息等。3.3书面告知3.3.1在医疗活动中,实施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前,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如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状态)或者不宜(如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3.3.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由医务科或其他授权人签字。3.3.3一致同意:在入院首次医患沟通记录中,对操作简单,并发症发

5、生率低的无创及有创检查或治疗,在首次门诊就诊、入院医生首次接诊时可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一致同意。获得一致同意的内容有实验室检查(如三大常规、生化、血凝、免疫检查等),影像学检查(如X片、CT、MR、心电图、彩超等),静脉输液、体格检查等。3.3.4对一致同意之外的特殊诊疗项目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签署相应知情同意书,主要包括:3.3.4.1各类手术。3.3.4.2麻醉、中深度镇静。3.3.4.3部分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有创操作、检查和治疗,包括中心静脉置管、取材活检、术中冰冻切片检查、腰椎、骨髓、胸腔、腹腔穿刺、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各种内窥镜检查、血液净化治疗、血管造影、

6、含碘造影剂检查(如增强CT)等。3.3.4.4输血及血液制品。3.3.4.5新业务及新技术。3.3.4.6特殊药物治疗,如:化学药物治疗、靶向药物治疗。3.3.4.7医院规定的必须履行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况C3.3.4.8病危(病重)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拒绝检查/治疗、住院患者自动出院/转院风险告知、尸检告知、使用医保外付费项目告知等,因涉及伦理原则和对医疗责任的认定,医方应当依法取得或告知并得到患方明确意见,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存入病历。3.4其他明确告知方式医院及医务人员履行知情同意义务不局限于上述方式。必要时,临床中也可采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任何能够被证据固定和确认的告知方式。3. 5医疗

7、告知应当遵循如实、具体、通俗、明确、及时的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所规定的需取得患者书面明确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医方必须在患方签署明确“同意”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不能以默示的形式来推定同意。4医疗告知的内容3.1 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告知3.1.1 病情: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3.1.2 诊疗:诊疗目的、措施、方法及相关风险;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及作用,拟订的治疗方案、该治疗方案潜在的利弊、替代方案及预后;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3.1.3 治疗人员:参与患者治疗的医生或相关治

8、疗小组成员。3.1.4 手术、有创操作:目的、获益、直接实施人员、方法、替代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及相关并发症等。4. 15康复: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5. 1.6费用:预计需要支付的费用。4.1.7为研制新药、医疗器被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4.1.8治疗过程中患者可向主管医生了解治疗和处理的结果,对治疗过程中的各种意外情况注管医生要及时向患者和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告知,并说明采取的措施,以得到其配合,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4.2病理

9、性废物处置方式的告知4.2.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及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为医疗废物中的病理性废物。4.2.2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转让、买卖病理性废物。4.2.3人体医疗废弃物未脱离人体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脱离人体后也理应由患者所有,医方应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告知处置的方式,患者享有在符合国家规定方式前提下的处置确定权。4.2.4对于具有利用价值或者再生价值的,患者享有完全支配权。如非感染性胎盘.4.2.5对于没有利用价值但也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尊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意见。4.2.6对于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等对社会有危害性的,必须

10、由医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如孕妇HBsAg阳性,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医师应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4.3死亡患者尸体解剖的告知4.3.1患者死亡,医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应在患者死亡后立即告知死者近亲属,尸解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或冻存条件下7日内进行,以明确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4. 3.2不论死者近亲属同意或不同意尸解,医师均应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参与抢救的医师应在抢救记录中如实明确记录。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

11、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4.4知情“不同意”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如出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各人员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等情况时,医务人员应在病历中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要求患方签署拒绝检查/治疗告知书,书面告知患方不配合检查治疗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等。若患方拒绝签署,应在书面的“拒绝检查/治疗告知书”上注明“告知书上的内容已具体告知患方XX,但拒绝签字”,本院两名医务人员签名或据实在病历中记录医患沟通的有关诊疗情况的里重要内容,并注明“上述内容已告知患方XX但患方拒绝进行检查治疗,并拒绝签字”。5医疗告知的对象5.1患者本人5. 1.1当者本人为

1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存在因疾病或神志影响自主做出决定的状态时,知情告知的对象,首先应当是患者本人。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原则的前提下,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5. 1.2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 2患者的监护人5. 2.1患者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两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贵;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

13、的真实意愿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5. 2.2法定监护人5. 2.2.1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临床中需要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知情同意的一般包括以下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如精神疾病患者及痴呆症患者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八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如精神疾病患者及痴呆症患者等。5. 2.2.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法定监护人,履行医疗告知中的知情同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1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 2.2.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法定监护人,履行医疗告知中的知情同意:I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 2.3意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医务人员可以

15、要求患者在意识清醒时确定其意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患者,以签署书面协议书的方式确定医疗行为中的意定监护人。患者的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有意愿的个人及单位、组织。患者出现病情危重意识丧失等情况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意定监护人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当患者的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意见不一致时,意定监护人意见优先于法定监护人。5. 3委托代理人5. 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其民事权利。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5. 3.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5.3.3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患者和患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5.3.4 医学诊疗活动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一般为患者的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一人单独代理,也可以在同一“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两人以上的数人代理。患者为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代理人为其法定监护人,不需签署“授权委托书”。5.3.5签订“授权委托书”后,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患者签署医学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应存入病历。53.6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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