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对外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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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19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远程测试和示范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的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

2、用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市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市联合工作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商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联合工作组会议;负责协调处理市联合工作组日常事务;负责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核定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延期申请和撤销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资格,选择公开测试道路等相关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示范应用的相关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核发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交

3、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参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市联合工作组委托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牵头组建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资质认定等事项,具体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结果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二)向市联合工作组汇报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运营数据监控;(四)对拟开放

4、测试道路进行实地调研,并对道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分级;(五)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日常事务。第四条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专家组成,受市联合工作组委托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具体负责:(一)对拟开放测试道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提出修订建议。第五条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的开放测试道路进行实地调研,并对道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分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开放测试道路情况进行安

5、全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联合工作组根据道路安全评估意见和道路安全风险等级,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特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需求,采取分区域、分时段、有条件的方式开放测试道路路权,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测试路段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道路基础设施调整优化,以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要求。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管理第六条申请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递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附件2)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形成初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联合工作组。市联合工作组收到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市联合

6、工作组办公室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的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检查自动驾驶安全提醒标识后将自我声明交申请主体,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第七条申请在我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车辆,应安装监控装置,并接入第三方数据监控平台。道路测试车辆接入监控平台数据包含不限于: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车辆控制模式;车辆实时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刹车、里程;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等车辆运行状态数据,以及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如有);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如有);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如有);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

7、及语音监控情况(如有);车辆故障情况(如有)。第八条已获得国内其他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牌照的申请主体,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初审和评审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可获得武汉市道路测试资格,测试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主体在外地获得的测试资格有效期。第九条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即车型、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原则)的测试车辆,可按照10%的比例(按照进一法计算,至少1辆)进行车辆功能测试抽查,不用重复进行每辆车的功能测试。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增加的测试车辆与该主体已获得道路测试资格车辆的车型、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和道路测试方案

8、相同的,不用重复进行车辆的功能测试和道路测试方案评审,经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初审确认车型、系统、配置和方案的一致性后,提交市联合工作组确认道路测试资格。第十一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经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第十二条道路测试期间,车辆应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在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或区域外开展道路测试,道路测试内容应与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一致。测试车辆安全员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9、,随车携带自我声明备查。第十三条如需变更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的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证明材料,交市联合工作组审核确认。第十四条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并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书及测试延期说明,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形成初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联合工作组。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延期,测试延期时间一次不超过12个月。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应至少包含以下材料:(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二)道路测试主体单位营

10、业执照;(三)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四)道路测试安全员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至少包括身份证、与申请主体的劳务或劳动关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驶证明、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五)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操作系统介绍说明、自动驾驶记录系统介绍说明、通讯系统及监控系统介绍说明、车辆驾驶模式及模式转换介绍说明、安全系统介绍说明;(六)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七)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

11、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A)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十)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十一)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十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十三)道路测试方案,至

12、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十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十五)安装监控装置并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日常监控的承诺书;(十六)道路测试安全员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第四章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及管理第十六条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七条申请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智能网联汽

13、车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4)、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5)和测试车辆已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形成初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联合工作组。市联合工作组收到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的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检查自动驾驶安全提醒标识后将自我声明交示范应用主体,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第十八条示范应用主体申请增加的示范应用车辆与该主体已获得示范应用资格车辆的车型、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和道路测试方案相同的,不用重复进行车辆的示

14、范应用方案评审,经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初审确认车型、系统、配置和方案的一致性,并满足道路测试里程要求后,提交市联合工作组确认示范应用资格。第十九条 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经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重新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第二十条示范应用期间,车辆应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在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或区域外开展示范应用,示范应用内容应与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一致。示范应用安全员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

15、车携带自我声明备查。第二十一条如需变更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的,由示范应用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的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证明材料,交市联合工作组审核确认。第二十二条示范应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示范应用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并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及示范应用延期说明,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形成初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联合工作组。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是否延期。示范应用延期时间一次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三条申请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材料(同一车辆在道路测试申请中已提交材料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复提交):(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二)示范应用主体单位营业执照;(三)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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