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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及改善意见姓 名:学 校:学 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及改善意见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他人不法伤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这主要有补偿性保护和制裁性保护。补偿性保护是由司法机关依强制手段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一定的钱财,以恢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弥补公民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制裁性保护则是由司法机关以强制手段剥夺和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以惩罚加害人的过错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本文就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
2、一点心得体会进行分享。关键字:人身伤害;侵犯;赔偿;改善意见弓I言1一、人身伤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标准11.1 人身伤害的概念11.2 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11.3 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2L 4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21.5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2二、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详细分析32. 1基本案情33. 2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34. 3伤残评定适用标准35. 4医疗费核定4三、人身伤害的应对、保护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45.1 人身伤害的保护途径45.2 存在问题5四、就人身伤害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6结论7参考文献8引言目前,在人身伤害案件刑事诉讼中,影响案件平稳处理的主要原因已不在于法律适用可能
3、出现错误,而是不能科学、正确地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被害人是否存在人身伤害,伤情性质、程度,伤情形成时间、致伤原因,受伤当时情况与治疗恢复的关系及其对伤情程度最终确定的作用,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选择适用等法律事实,不可能由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完全解决,必须借助鉴定意见予以认定。本文对主要是对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办理处置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通过对侵权赔偿原则,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介绍,得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是针对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赔偿。同时,探讨里其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的不足。一、人身伤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标准1.1 人身伤害的概念人身伤害是指“在侵权法造成损害中,人遭受身体伤害,如断肢等。”这是
4、违背危害公众的生命权,健康和导致身体。生命是一个奇特现象“由组成生物体的核酸聚合物体的蛋白质和其他物质。可以利用该材料的主体外侧,并形成自己的后代,根据生长的遗传特性,发展,运动,环境变化往往显示出适应环境的能力健康是“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而是身体,心理健康和社会幸福适应的统称身体是“整个人的生理组织,有时特指躯干和四肢”。1. 2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是处理人身伤害案件常用的几个法律、法规。其中两个处理办法虽为行政法规,但内容与民法通则中规定和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
5、本精神是一致的,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伤害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妥善处置。L3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人身伤害赔偿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衡平原则及其他赔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伤,或者受害人的故意扩大的损伤以及与损失无关的费用,不予赔偿。L4人身伤害赔偿的范E
6、i(1)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陪护费等。(2)造成伤残的,赔偿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伤残者的扶养费、伤残者护理费、医疗依赖的医疗费等。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补偿费(抚慰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扶养费等。2. 5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伤残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造成全部丧失
7、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亡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第(2)、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付至十八周岁时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二、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详细分析2.1基本案情2009年1月4日22时30分许,
8、郭某在家门口被周某用杀猪刀刺中右前胸部,伤后即被“120”急救车接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2009年1月5日,县公安局鉴定认为,郭某右胸部的损伤贯穿胸壁进入胸腔,致右侧胸部血气胸,但在损伤后及治疗过程中未见呼吸困难体征及症状,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第30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2009年3月25日,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被提起公诉。2. 2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对于正确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很大的意义。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开展人身伤害赔偿司法鉴定,主要集中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以及医疗费审查和误工日期、护理期限、营养
9、期限,即所谓“三期”的确定,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2. 3伤残评定适用标准目前我国尚无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司法实践中审理人身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标准。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在省法院系统中试行,适用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要求“利于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在未制定地方伤残等级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多数是参照1992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评定标准,和/或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
10、伤残等级。3. 4医疗费核定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输血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人身伤害医疗费赔偿司法鉴定为司法人员审理案件提供可参考性意见。有以下几种方法:(1)审查医学资料,评估诊断书和医疗费单据评估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单据,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的结果。例如,相当多的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医护诊疗常规进行评估。(2)审查医学资料,限制医疗费用对一般损伤或者双方都有损伤的情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限制医疗费用标准。例如,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案件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中,把医疗费用控制在限额内
11、。特殊伤情,特殊审定。(3)审查医学资料,依据医疗终结时间核定对于损伤较重,确需长时间治疗的,制定医疗终结时间标准。例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办法(试行)、人身损伤医疗终结时间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试行)中,医疗费的赔偿在医疗终结时间内,根据伤病情况确需进行的检查费用;确需治疗因侵害行为所致伤害,包括损伤与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的药费;确需住院观察、治疗(包括手术治疗)的费用;受害人进行与伤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植皮、安装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对于治疗与伤害无关的其他疾病及明显重复开药、购买与伤害无关的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对于医疗终结时间内,病情变化、个体
12、差异等情况予以充分重视。三、人身伤害的应对、保护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3.1 人身伤害的保护途径对公民的人身伤害提供完备的司法保护,这既是每一个受害公民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职责要求。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公民人身伤害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1)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或责令赔礼道歉。(2)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构成重伤害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贵任,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构成轻伤害,如
13、果伤情简单不需要进行侦查,可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处理.(4)公民人身受到他人不法畏害,伤害程度轻微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3.2 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对人身伤害的现有保护手段基本上是完备的、明确的,能够给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立案途径不统一,导致伤害案件被害人“告状难。依照现有的司法救济方式,伤害案件依伤害程度的不同分别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程序,而这种伤害程度往往只有在立案以后才能正式确定.这样就造成了有些伤害投诉因伤害程
14、度难以确定而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难以立,还有的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对伤害程度意见不一致而相互扯皮。比如,公安机关认为构成轻伤应由受害人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构成重伤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扯皮的结果使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2)受害人举证责任过重,,导致伤害案件“处理难”。处理伤害案件的关键在于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程度。这是衡量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而这一证明责任完全由被害人来负责,似有不妥.因为,又害人遭受他人不法伤害后,一般先尽快到医院接受治疗,等到上司法机关役诉时,受害人的伤情已失去了损伤时的原始
15、情形有些甚至基本治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证明自己所受伤害的原始情形非常困难,医疗单位的各种临床资料并不直接向病员提供,证人因出于个人好恶,不愿出证现象也较普遍。这极易造成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的后果。(3)伤情鉴定结论不规范,导致伤害案件的认定难。伤害案件的认定主要依据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当时损伤的临床记录,这种诊断证明只是一般的病理记录,缺乏记载伤情的文字和照片及法定内容(如损伤部位、形态、大小、长短、深浅等)并不是特别从确定伤情及责任的角度对伤害案件提供证明。而且诊断证明比较棍乱,缺乏科学性,表现在有的把当事人自述或临床表现作为诊断证明,有的伤员在经过多个医疗部门医治的情况下无法提供统一的伤情证明,有的医院为丁经济效益乱开处方,在住院时间条件方面不按常规办理甚至作不必要的治疗,加大治疗费用。有的被害人找熟人就诊,做出的诊断证明并不准确可靠,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