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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废旧(闲置)物资处理制度1因工程施工、工程变更、工程改造、工艺改变、库存过高或销售不畅等原因,可能会产生公司不能使用的余料、过剩物资、已经或将要过期的物资等,需及时处理。2废旧(闲置)物资处理的基本原则2.1 集中管理原则: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实行集中归口管理。2.2 定期处理原则: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做集中处理。2.3 优先再利用原则: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2.4 调剂优先原则: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与优先选择与供货商更换或集团内部调剂使用,当供货商不更换、本企业内部及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废弃处理。2.5 (闲置)物资的工作程序3.1提出:在仓库日常收发及定期盘点工作时,如发现可疑废旧(闲置)物资时,应及时向本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3.2判定:工程部协助设计部及相关部门对可疑废旧(闲置)物资的判定工作:(1)立即使用:判定为可以立即使用的,应送至相关的使用部门、使用地使用。(2)维修后可使用:判定为维修后可使用时,应交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维修,并送至维修地或临时封存以备用3.3处理:判定为废旧(闲置)物资,应由工程部门向本公司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意见可分为:废弃、变卖及调剂。在处理时,工程部应作详细报告,包括物资原值、废弃处理原因、变卖处理所给单位或个人、变卖处理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