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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省级电网统调发电厂是指由国网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直接调度和单机出力许可(不含流域总出力许可)调度的发电厂企业自备电厂暂不纳入本办法考核。燃气机组和核电机组纳入本办法考核
2、,并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全省电网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和接受国家核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新能源运行管理考核条款与水电、火电不同部分详见第七章节。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有关电力运行管理的规定;电力行业相关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系统(PES系统)和省调控中心智能电网调度技术支持系统(D5000)的监控监测数据以及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故障信息系统)报告。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不与
3、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重复考核。在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中已执行的考核,本办法不进行考核。第五条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省调控中心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市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各有关电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省发改委和省调控中心备案。第七条 省、市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省发改委、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安全管理制
4、度1、(一)省电力交易中心每月按照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上个月统调电厂运行考核情况。(二)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省调控中心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省调控中心应配合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三)对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电厂应积极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省调控中心汇报各项工作准备情况。(四)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省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额定容量范围内调整核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等。
5、第九条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一)安全性评价。电厂应每年对并网机组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可由各电厂自主开展或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开展,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相关材料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调控中心,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的。省调控中心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二)反事故措施。省调控中心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及各项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调控中心备案。(三)对省调控中心年度全网性反事故演习,
6、关联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四)各电厂应根据省调控中心的主网黑起动方案编制或修订电厂机组黑启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电厂应落实黑起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起动能力试验。第十条事故通报和调查(一)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按照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或有关管理规定向省调控中心上报事故信息,在8小时内提供微机型保护和故障录波器报告(对于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单跳重合成功的故障且信息系统上传完整的可不上送相关文档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要求向省调控中心上报,
7、并限期整改。(二)对电力安全事故,按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电厂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意见,提出反事故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未满足本章各条款管理规定、措施的发电企业,每项/次扣罚上网电量15万千瓦时。第三章调度运行管理第十一条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一)未经省调控中心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
8、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厂AVC装置、系统和主机变保护等继保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省调控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者;(A)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
9、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十)省调控中心根据电力调度规程认定的其他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第十二条 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一)各发电厂应按照省调控中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省调控中心对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新能源及储能除外)1、对于按照单机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火电机组,按照单机进行偏差考核(包括投入AGC跟踪有功曲线运行的机组)。机组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机组容量范围在600MW以下、3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2%;机组容量为300MW以
10、下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2、对于按照全厂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水或火电厂,按照全厂进行偏差考核,允许全厂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3、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3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的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若出现非计划降出力考核等则不重复考核。4、当电厂(或机组)投入AGC调频率(跟踪联络线)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二)对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各电厂应跟踪调整省调控中心下达的高压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确保高压母线电压日合格率为100%。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3%oo下列情况免于考核:1、由于电网事故或
11、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电厂已调整,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调度员确认者。2、电厂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省调控中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控制运行者。3、电厂已无调节能力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者。第十三条 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新能源及储能除外)(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每年发生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厂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日超过1次的突然跳闸,全月超过4次的突然跳闸(凡支付电网调试备用补偿费的机组除外)。每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二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X机组额定容量X0. 5X(l+N/10)(第N次)(二)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含锅炉灭火),扣减的上
12、网电量P二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X机组额定容量X0.4X (1+N/10)(第N次)说明:(1)提前24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并得到调度同意,或经调度员同意可立即停运的,免于考核。(2)经申请得到批复或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利用低谷(23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设备消缺,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的,免于考核。如6点以后不能并网,从6点后进行考核;(3)机组进行计划性大修结束时,机组首次并网24小时内跳闸,免于考核。(三)由于机组辅机故障等原因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列入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考核。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二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数X影响出力容量X0. 40(四)备用机组无法按时调
13、起,每发生一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二延迟开机时间X5O96机组额定容量X0.4。说明:(1)延迟开机时间二机组实际并网时间-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2)对火电机组,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应符合调度协议规定的机组启停时间,未签协议的暂按各厂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对水电机组开机,凡调度部门未下达明确的并网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开机t=10分钟,事故开机廿5分钟(贯流式机组正常开机315分钟,事故开机t=10分钟)。不能按时开机应说明原因,经调度部门确认的除外。(五)发电机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路器断开到机组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每次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包括缺煤停机或缺煤降出
14、力)时间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5-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144小时,10天以上按200小时考核计算;调试机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24小时。第十四条 电厂机组调节能力和性能管理考核(一)机组的启停及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管理考核(新能源及储能除外)各电厂应按照调度协议和已核准的报告,控制机组的额定、最大、最小出力以及启停时间和升降速率。1、机组低出力运行考核电厂应开展有资质部门参与的机组最低安全出力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调控中心,经省发改委核准后,作为省调控中心考核机组最低安全出力的依据(各电厂机组暂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详见附表1)。核电机组应根据福建电网需要有计划
15、地参与福建电力系统的调峰,其调峰深度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确认,经核安全部门校核后,报省发改委备案。机组在正常运行中,因电网安全、调度等原因需要其机组出力应在核准的最低安全出力运行,因电厂原因而未能达到要求者,其扣罚上网电量为:Q=APXTXO.3X (1+N/10)其中:1)为核定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与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T为运行时间2、机组最低出力和启停次数补偿奖励。在汛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能利用率,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出力小于最低安全技术出力以及由于电网安全运行调峰需要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每月启停次数大于2次,为弥补核电或燃煤火电机组的低出力和多启停机组所造成经济影响,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奖励电量详见第七章。(二)机组的无功调节和进相运行管理考核1、并网电厂应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开展有资质部门(含调度部门)参与的机组进相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调控中心,作为省调控中心考核机组进相能力的依据。.(1)对于主网电压调整要求机组达到规定的进相能力,而未能达到核定的进相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