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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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57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1) 120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同级人民政府授权

2、的形式委托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审核确认流程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对象条件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经审核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

3、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所在地为在农村且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陕西省人民政府限定的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级标准执行。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的人员;(五)现役军(警)官和

4、士官以及文职干部;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2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 .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4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宣告为失踪人员的;5 .享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人员;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人员。第八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可按照该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复审前12个月收入计算,据此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工资性收入。工资

5、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1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所得等实际收入,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2 .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

6、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1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2 .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核算。3 .从事经营类或服务活动的,按照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或缴纳税收情况

7、综合认定。(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1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2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四)转移净收

8、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1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2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3 .赡养(抚养、扶养)费,原则上按照赡养(抚养、扶养)法律

9、文书所规定的数额或被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实际获得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之后的30%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壕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 1. 5倍X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又30%+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数。5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

10、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具体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距法定退休年限X年缴养老费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结余部分;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二安置费(经济

11、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小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家庭人口数)。6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7 .博彩及其它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五)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1 .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

12、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2 .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3 .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 .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5 .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和护理费、廉租住房补贴、生活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农村生活困难和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

13、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6 .“十四五”期间,中央和各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7 .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7 -节日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各类福利补贴等);8 .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予以适当扣减,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核算:1 .因病刚性支出。主要指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住院、重特大疾病门诊或患慢性疾

14、病长期诊治,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政策后,剩余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医疗或医药费用结算单据予以扣减。2 .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身体残疾产生的护理、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器械等自负费用。可根据相关支出票据认定,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3 .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可根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认定,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的按照10000

15、元扣减。4 .必要的就业成本支出。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就业人员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8 -11 -照实际支出费用扣减;超过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扣减;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扣减。5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需长期照料护理(半年以上),照料护理人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6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或重症慢性病,长期卧床需长期照料护理(半年以上),照料护理人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时,在核定家庭收入的,可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7.家庭刚性支出扣减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重新核算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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