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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利用政策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1NG等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序推进天然气利用,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转型、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优化天然
2、气消费结构,推动天然气协调稳定高质量发展,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二座本原则。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供应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和优化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天然气利用领域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镇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二)天然气利用顺序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
3、和禁止类。第一类:优先类城镇燃气1、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2、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3、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4、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工业燃料:5、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天然气发电:6、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7、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8、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其他用户:9、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4、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10、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11、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等运输车辆;12、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的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天然气利用新业态。第二类:允许类城镇燃气:1、城市建成区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2、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工业燃料:3、建
5、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6、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天然气发电:7、除第一类第6、7、8项,第三类第2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天然气化工:8、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三类:限制类城镇燃气:1、除第一类第4项、第二类第2项以外的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天然气发电:2、陕、蒙、晋、疆等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
6、电项目除外X天然气化工:3、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4、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快、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5、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月B1页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6、除第二类第8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四类:禁止类天然气化工:1、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三保障措施(一)做好供需平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天然气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天然气供需,优化天然气资源进口及来源,引导和促进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高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产供储销协调
7、发展。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储气能力规划建设等情况,结合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J1顺序,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工作,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有序发展增量用户,加强市场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供需平衡。(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布局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加快完善天然气“全国一张网”,提升调运灵活性。上游供气企业、国家管网集团、城镇燃气企业、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储气责任,加快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加快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支持储气设施自建合建、合资合作以及储气设施租赁、储气调峰服务购买等方式,
8、“四方协同”履行储气责任。(三)安全稳定保供。地方政府、天然气资源供应企业、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共同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城镇燃气企业以及其他直供直购用户与上游供应商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供用气。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民生保供主体责任,各地、各供应企业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供需紧张情况下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民生用气持续安全稳定供应。(四)高效节约和综合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政策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加强天然气资源统筹调度,在错峰生产的
9、同时努力保障钾肥等化肥生产用气。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发电等)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确实不具备接入管网条件的允许加工成1NG.CNG消费和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夕M共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高含CO2的天然气(CO2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天然气冷能利用。(五)加强行业监管。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对天然气全产业链监管。上游供气企业要落实价格政策,统筹考虑气源结构、供气成本、市场供需等,合理确定天然气门站批发价格水平。地方政府要考核和监督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城镇燃气管理
10、条例要求,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要规范城燃企业准入门槛,促进城燃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优化;加强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促进天然气市场有序竞争和资源安全供应,压缩管输及配气层级,鼓励天然气直供直销。(六)完善价格机制。落实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能涨能降、灵活反映供需变化的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积极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机制和合同模式探索和创新等。(七)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在
11、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坚持以供定需,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立项报批时应落实气源,与上游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落实气源。(二)按照天然气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根!1管理,优化用气结构,有序发展增量用户,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
12、项目不予许可、不予用气保障。优先类主要为对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双碳目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良好经济性社会效益,应予以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主要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有较大市场需求,但需强化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竞争,应在确保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主要为工艺技术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或发展方向,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利于天然气供应安全,需要有序升级改造和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
13、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五、其它(-)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四)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发生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行
14、政处罚案件的案由是对当事人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行为性质的概括。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案件分类管理,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别,对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章国家能源局适用部分第一节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二、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
15、8条)第二节违反电力管理和电力监管有关规定一、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2条)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2条)三、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条)四、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4条)五、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5条)六、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8条)七、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八、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九、擅自向外转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第三节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2条)第四节违反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31条)第五节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水库大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