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问题研究(论文)》8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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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引言1一、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2(一)个人破产概述21 .破产的定义22 .个人破产的界定2(二)个人破产的特征21 .破产原因的复杂性32 .破产财产的独特性33 .破产后果的救济性3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41 .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42 .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需要43 .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4(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51个人征信体系初具规模52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53 .财产登记制度相对健全5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6(-)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6(二)明确个人破产法的重要制度设计61 .建立个人破产申请

2、的有限受理制度72 .设立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制度73 .健全破产人的失权和复权制度74 .确立债务人的有限免责制度85 .参照企业破产法设立重整和和解制度8四、结论9参考文献:9内容摘要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建立了系统而明确的机制,在破产后从法律实体上撤出,实际上,关于个人破产后如何采取救济措施,还没有全面的规定,无数法院的“执法不能”案件表明,不仅受损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各自的权益,也给市场经济运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深圳于2023年8月26日批准了深圳经济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将于2023年3月1日生效。该法案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该项立法属于地方性立法,不具

3、有普遍性和全国适用性。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国家层面有关个人破产相关的立法。本文首先介绍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深入分析我国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逐步构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和应涵盖的主要制度的立法模式,以期在我国现有企业破产立法的基础上,给完善个人破产立法相关制度提供新的思路。关键词个人破产;立法模式;必要性;可行性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们变得越来越富裕,但是私人债务和私人财富增加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当个人因房贷危机、企业投资失败、自然灾害、过度消费等造成本是诚实守信但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债务人,如意外事故导致的负债累累,便不能再偿还债务

4、。从长远来看,制度框架对债务人的个人发展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负面影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2016年以来“执行难”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强调”促进建立私人破产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全面配套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一一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方案(2019-2023)明确指出,“探索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相关扶持机制,重点解决案件不追究个人责任的能力。”2023年8月26日,深圳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此,我国终于有了关于个人破产相关立法的落地。多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落地,但到目前为止,仅限于部分地区出台的地方性立法,

5、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基于此,本文拟就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设立问题展开分析,同时考察了大量国外先进国家有关个人破产立法的立法模式和配套制度,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个人破产概述1 .破产的定义破产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破产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偿债务,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法律制度。目前,每个国家都在其破产法中界定了“破产”的概念。例如,德国破产法第1条:“破产程序的目的是超越对债务人资产的评估和资金的分配,或者在破产计划中达到了公司生存的特殊条件,使得债务人获得一致的满意。善意的债务人基于此获得从剩余法律约束中解脱的机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

6、条规定:“到期债务不得由公司法人清偿,而且,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无力清偿债务,则必须按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前款规定情形下的企业法人,或者有丧失偿付能力的危险,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改组。”所以在对比下可以知道,德国破产管理人强调了一个机会,让善意的债务人有机会重生。而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注的重点却是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的处理。2 .个人破产的界定在我们国家的学术界中,对“个人”的理解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自然人,“个人失败”也就是“自然人失败”;另一种观点是,个人破产的人包括的不仅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它的范围应扩大到“基于无限资本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所有法

7、律或事实上的破产。”叫旦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也有一些问题值得争论。首先,在民法理论中,个人是自然人,但在现实中,破产的不仅是自然人,而且是破产的机构,还有农村承包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非法律组织等等。因此,为了直接比较“个人”与“自然人”,减少了破产的范围。第二,从我国民法中民事实体的二元性的观点来看,将非法人组织扩大到民事实体直接表明,个人是与经济实体并存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构建包含关系,就容易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个人破产中的“自然人”应定义为因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失败而无限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以及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因此,“个人破产”可以解释为企业自然人的破

8、产和普通自然人的一般破产。(二)个人破产的特征徐若冰.论破产撤销权诉讼D.西南政法大学,2014.李飞.当代外国破产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2尤加臣.对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ID.西南政法大学,2011无论我国个人破产将与企业破产法一样设置为单行法,还是整合到企业破产法为一部法律,他们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内部联系。这些关联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便突出了个人破产法的特殊性。1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在学术界,破产被称为破产界限,也即可能引起民事主体破产的原因。个人破产的原因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如果企业宣布破产,它可能会导致公司偿付能力的丧失。主要是因为管理不善,因此,企业破产的

9、原因非常单一。个人失败的原因与企业完全不同,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根本特征。学术界将个人破产原因分为民事破产、商业破产和惩罚性破产三类。民事破产主要是指个人过度消费导致的破产,如汽车贷款、房地产贷款、人寿贷款和其他导致多付和无力偿还债务的过度贷款。公司破产是商业失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生产、商业活动或者经济投资活动中,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等发生的破产。制裁破产是一种被动破产,与前两次主动破产有根本的不同。被宣布破产的法人的负责人对破产负有严重的业务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宣布的失败是否必须达到失败的极限,领导者都被宣布破产。3 .破产财产的独特性当企业宣布破产时,其所有权包括企

10、业破产时产生的所有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个人申请破产援助时,并非所有财产都是破产财产,甚至部分财产被划分为自由财产。这部分财产只能由破产人控制和自由使用,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这项规定的理由是,在宣布破产后,个人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他们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破产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考虑。其次,个人破产既可能发生在婚姻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家庭成员身上。因此,当私人财产、公共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合时,很难确定个人财产的全部归属。所以个人破产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特性。4 .破产后果的救济性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来说,一旦法律实体已经死亡,就没有进一步发展的问题。而当个人破产时,这只

11、是意味着之前的债务关系已经结束,身体本身没有死。仍然享有合法的权利和行为。因此,基于人性化考虑,在破产程序中建立了自由财产制度、权力制衡机制和破产管理制度。这些规则适用于李恒.论中国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以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为借鉴D.贵州大学.2015:4汤维建.关于构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构想J政法论坛.1995(3)胡苗苗.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23个人破产,而不是公司破产。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1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各国纷纷提倡推迸创新商业倡议、

12、激励措施、基础设施更新、简化企业家福利和创业门槛得到进一步降低。但是,有关法律制度没有建议对企业家失败后采取补救行动。一旦企业家资金不足,甚至在申请贷款后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创业失败了,就等同于将生活打入了深渊,很难再东山再起。私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个人投资和创业失败的成本,使他们不必担心由于企业失败而导致的转型困难。因此,私人破产制度可以让更多的自然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优化我国营经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更加繁荣发展。5 .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需要我国现有的民事执法机制,如限制消费、宣布黑名单和参与分配,强制债务人在不愿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偿还债务,可以解决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但在司法实践

13、中,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被强制执行人完全不能履行职责,证明他们没有资产,客观上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即使法院剥夺了一切措施,实际执行也无法实现。此类案件通常称为“无法执行”案件。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出现这样的情况,“无法执行”案件实际上不是司法判决的无效,而是各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个人破产制度便是解决“执行不能”案件最好的选择之一。6 .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和国际经济往往是相互联系的。作为国家的法律机构,无论是我们国家内部还是联合国出台的法律政策,双方都可以为自己的国家寻找法律支持。但是,如何正确处理与拥有个人破产法的国家之间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冲突,

14、是我国因暂无个人破产相关制度导致的一个现实问题。与此同时,当外国人在我们国家投资失败时,我国的公民也无法通过私人破产程序获得法律救济,也无法真正理解债务人是拥有国外资产还是有能力还清债务。如果走强制执行的程序,外国的司法协助势必存在一定的未知数。到最后李景义.论自然人经济主体与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J.开发研究,2013(06)*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Z,http:/jszx.court.gov.en/main/SupremeCourt/129053.jhtm12018我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揩个人破产纳入国家立法,将

15、是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1个人征信体系初具规模在某种程度上,私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某种预期和可靠的保护。因此,私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只有诚实可靠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得到私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个人征信体系即是评判债务人是否诚实守信最直接高效的系统。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较晚,但也已初具规模。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方面,已经在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了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的基本国家信贷信息数据库可查阅3500多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9亿个人、2600多万企业和其他法人的信贷信息。每天有555万条个人信用信息和30万条企业信用信息请求冤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信用审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审计系统的开发、运营和维护。2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随着个人破产,债务人的生活将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陷入困境的企业家。如果他们的个人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形成一种报复社会的心态。为了杜绝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在立法层面设置相应条款,确保个人的基本保障,使得债务人能正常谋生、安全生活和克服困难。也就在改革开放后,我国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保障系统,迄今为止,已经建立了一个基于社会保障、社会援助和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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