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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公开。第三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各级生态
2、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定的下歹I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六)公开截止日期;(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涉及
3、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八条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
4、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第九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撤下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更正;不需更正的
5、,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H一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限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区分:(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公开期限三个月;(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S)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一年;(四)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禁止从业、责令
6、限期拆除的,公开期限三年;(七)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情形的,以公开期限最长的为准。第十二条公开期限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满三个月后,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应提交已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提前终止公开。对可以提前终止的,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对不予提前
7、终止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政策解读为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一、公开主体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实行“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由作出生态环境行
8、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二、公开内容办法列举了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六)公开截止日期;(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行
9、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
10、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四、公开期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限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区分:()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公开期限三个月;(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一年;(四)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
11、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开期限三年;(七)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情形的,以公开期限最长的为准。五、终止公开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限届满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应提交已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提前终止公开。对可以提前终止的,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对不予提前终止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