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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
2、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
3、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依法免于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
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的;(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提
5、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S)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类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四)行
6、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备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减轻,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以下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单一,在违法行为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地位,能够及时纠正等情形;违法后果轻微是指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没有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小等情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