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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第四章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服务、保障以及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因地制宜、科学文明、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
2、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倡导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为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乡(镇)人民政府、彳到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全民健身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二)编制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三)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四)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等赛事活动;(五)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六)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七)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
4、康、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生活理念。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营造积极健康、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第九条鼓励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或者赞助,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集中开展全民健
5、身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并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农业农村、民族事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创新适合不同人
6、群特点的体育项目和方法,定期举办职工、学生、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少数民族等人群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开展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马拉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健身项目,并注重发掘、整理、推广传统体育项目,弘扬传统体育文化,开展武术、舞龙舞狮、龙舟、傩舞、蹴球等各类具有民族民间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支持将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支持利用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组织开展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在传统节日、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与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居民委
7、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健身操舞、亲子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协助开展农民丰收节、农民运动会、农耕健身大赛、乡村足球赛、乡村篮球赛等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活动计划,实行工间健身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并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必要保障。鼓励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体质监测等活动,按照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提供健身服务。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不得削减、占用
8、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间;在大课间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应当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七条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体育社会组织为学校、青少年宫
9、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公益性服务。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夕M本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第十八条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发挥在全民健身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和服务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以及自治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普及推广体育项目,提供专业健身指导,引导成员科学文明健身,参与全民健身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自治性体育组织可以通过制定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引导成员科学文明健身。第十九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10、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溺口管理,优先保障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谢口配置。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颁口学校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
11、的体育设施等。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需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涉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就有关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的特殊需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满足不同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配备或者完善下列公共体育设施:(-)设区的市应当配
12、备或者完善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二)县(市、区)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足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三)乡镇(街道)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四)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地下空间、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支持依法利用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全
13、民健身设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等自然资源建设特色体育公园。鼓励在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建设全民健身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冰雪运动场顺口设施。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已建成的居住区未配建或者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停车场、空闲地、空闲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鼓励在符
14、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全民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当继续用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第二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一)政府投资建设有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运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社会捐赠或者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接受资助的单位负责;(三)居住区
15、配套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辖区内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产品保质期或者没有约定具体单位承担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第二十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四)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五)国家和本省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共体育
16、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全年不少于三百三十天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