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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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第三章重点防控与治理第四章公共安全保障第五章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

2、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第四条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理念、工作体系、工作能力现代化,构建服务、防范、治理、打击

3、、塑造于一体的主动创稳工作新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二)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四)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五)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六)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七)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八)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二)指导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三)组织、指导实施

4、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四)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六)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推进平安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

5、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应用,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防小区管理平台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安全对接,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

6、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提升预测预判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第十二条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集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普及平安建设知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章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

7、当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决防范和抵制不良思想文化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分析研判、防控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源头责任,精准高效防范和处

8、置社会风险。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作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解决好就业、教育、医疗、社保、托育、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公平。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减少行政争议

9、的发生。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风险。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调解资源,强化组织调度,加强工作督办,推动矛盾纠纷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第二十一条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建立健

10、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前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需要,设立或者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化解本领域、本行业矛盾纠纷。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动落实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和基层接访制度,建立健全访调对接机制,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及时有效化解重大、疑难信访积案,推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

11、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培育专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第三章重点防控与治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业中心、工业园区、机场、车站、公交、地铁、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

12、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双向移送制度,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13、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对新型网络犯罪、涉众型侵财、侵害未成年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违法犯罪,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健全落实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协同联动等制度,开展专项治理。第二十九条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开展网络违法信息巡查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

14、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和联动处置机制,坚持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同步开展的原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处置重大网络舆情。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地方金融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

15、门、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落实专职保安员、护学岗、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欺凌防控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应当各负

16、其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教育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健全落实风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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