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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1998年5月29日津政发(1998)45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私房交易和赠与的行为。第三条私房交易和赠与时,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管理,房屋行政
2、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第五条私房交易和赠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条私房交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私房赠与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评估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交纳。第七条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再退回。第八条无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件的、土地权属不清的,以及土地
3、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九条私房交易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十条依照本办法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第十二条将通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进行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