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加强征地拆迁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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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赔偿原则2023040711:45:16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文字大小:【大】【中】【小】有关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有关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23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有关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日勺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有关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23年1月11日十届I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李汝求0一。年三月二日有关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

2、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运用地,其土地赔偿费和安顿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赔偿原则的50%赔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赔偿费和安顿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赔偿原则赔偿。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顿。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地安顿原则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原则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原则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

3、设用地;位于都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日勺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措施(试行(粤府办2023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赔偿的方式予以赔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赔偿而放弃留用地安顿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或都市、乡镇规划确定日勺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足协商后仍不能达到一致日勺

4、。留用地折算货币赔偿原则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将留用地中的8O%0工商用地分为工业用地占70%、商业用地占30%,再综合留用地中日勺20%住宅用地,计算出综合基准地价,并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货币赔偿原则。总赔偿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该项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用地单位支付。三、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赔偿原则(附表1中的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原则作如下修改:(一铁皮瓦面的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的赔偿原则修改为按20元/平方米赔偿(不分地类。(二石棉瓦或油毡纸面日勺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日勺赔偿原则修改为按15元/平方米赔偿(不分地类。(三水管的赔偿原则修改为按4元/

5、米赔偿(不分地类。四、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238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做对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市建设项目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国务院有关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328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动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

6、办20236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措施(试行(粤府办2023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如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减少,对日勺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

7、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日勺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贯彻责任。第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行征地拆迁工作。镇(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8、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供精确日勺征地范围红线图和符合规定规定的报批文献、资料等,在项目计划使用土地前6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在建设项目日勺审批、核准、立案阶段,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措施(粤国土资发2023273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层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需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立案的建设项目,报与核准、立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

9、管部门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用地与否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与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二用地原则和规模与否符合有关规定。(三需占用耕地的1补充耕地方案与否可行,资金与否到位。(四需修改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行日勺影响评估汇报与否符合规定等。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上述内容做出结论性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详细规定。第八条实行征地赔偿款预存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试行征地赔偿款预存制度的告知(粤国土资发2023153号,保证征地赔偿资金到位。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赔偿款到位证明,或

10、征地赔偿款已经支付但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第九条建立征地赔偿争议调解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赔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日勺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监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构成。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拆迁赔偿安顿有争议的,投诉因征地拆迁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贯彻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赔偿争议调解机构受理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赔偿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再调解

11、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赔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时实行。第十条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置由同级政府监察、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赔偿与安顿原则、赔偿费用的分派、有关部门贯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日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土地征收不得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献规定的征地赔偿原则,凡已制定的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废止。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二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12、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第十三条征地详细程序为:(一公布征地预公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赔偿原则、安顿方式、土地用途、赔偿登记期限等。(二现实状况拍录。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用地现实状况进行录像纪录及拍照。(三勘测定界。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实状况和界线。(四征地赔偿登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

13、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顿人数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构造等现实状况进行调查核算和登记,并由参与现场调查登记的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代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主管部门代表签名,监察部门代表查验签名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政府预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征地赔偿登记日勺,其赔偿以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算成果为准。(五拟订征地赔偿安顿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征地赔偿登记状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拟订征地赔偿安顿方案

14、。(六征地赔偿安顿方案公告。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赔偿安顿方案在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o(七征地赔偿安顿方案听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日勺规定,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规定听证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日勺,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日勺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八征地赔偿安顿方案审批。市、县

15、(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告获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意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状况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九签订征地赔偿协议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县(区政府同意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赔偿协议书。(十征地方案报批。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征地赔偿款足额存入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赔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赔偿款进账凭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措施(粤府办202370号及有关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日勺告知(粤国土资发202331号规定,拟订建设用地呈报阐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十一征地公告和征地赔偿安顿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同意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赔偿安顿公告(两公告合并一次公布,将同意日勺征地机关、同意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赔偿原则、安顿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公告。(十二兑付征地赔偿款,完毕土地征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意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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