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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3-021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中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受托人:新疆建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木垒县武装部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监理、施工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木垒县武装部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地点:木垒县武装部院内规模:建筑面积2542.48平方米,框架构造,地上三层、地下一层。招标规模:建筑面积2542.48平方米,框架构造,地上三层
2、、地下一层。总投资额:450万元,全额自筹。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木垒县武装部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监理、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作。三、协议价款代理酬劳为人民币大写酬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四、构成本协议的文献: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补充和修正文献;2、本协议协议书;3、本协议专用条款;4、本协议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协议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似。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时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证代理酬劳的支付。八、
3、协议签订协议签订时间:2023年5月3日协议签订地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九、协议生效本协议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5-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1100联络:联络:6551882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帐号:帐号:1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使用方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招标代理协议: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
4、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对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行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协议,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时需要所签订,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4 委托人:指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日勺当事人,以和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受托人:指在协议中约定日勺,被委托人接受日勺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日勺当事人,以和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招标代理项目
5、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协议履行的代表。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协议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IO代理酬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时代理酬劳总额。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日勺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阐明以和有关的技术资料。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等可以有形地
6、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日勺责任。1.14 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日勺状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的规定。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
7、日为时限日勺最终一天。时限时最终一天时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协议文献和解释次序2.1 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除本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构成本协议的文献和优先解释次序如下:(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补充和修正文献;(2)本协议协议书:(3)本协议专用条款;(4)本协议通用条款。2.2 当协议文献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2条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协议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如本协
8、议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协议的原则语言文字。3.2适使用方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文献合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详细范围和内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4.2 委托人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有的有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同意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和资金贯彻状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毕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时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
9、的真实性、完整性、精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毕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络,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酬劳;(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过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提议,经委托人同意并获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协议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导致损失日勺,应当赔偿受托
10、人日勺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日勺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受托人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毕招标工作有关的征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5.3 受托人应对招标
11、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负责。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协议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有关的投标征询业务。5.5 受托人为本协议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假如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协议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日勺内容。协议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协议工程有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状况。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
12、人导致损失日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协议约定,接受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问询本协议工程招标工作进展状况和有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协议工程编制的多种文献,并提出修正意见;(4)规定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汇报;(5)与受托人协商,提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导致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
13、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协议约定收取委托代理酬劳;(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提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局限性或不明确时,有权规定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涉和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协议工程编制时所有文献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酬劳与收取8、委托代理酬劳8.1 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酬劳的计
14、算措施、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股/,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8.4 托代理酬劳的收取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酬劳日勺,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所有代理酬劳20%的代理预付款,详细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酬劳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协议5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委托代理酬劳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 受托人完毕委托人
15、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酬劳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 委托人在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准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 委托人在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准期支付代理酬劳,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酬劳的利息。9.5 委托代理酬劳应由委托人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措施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 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状况时:(I)本协议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协议专用条款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毕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协议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协议专用条款时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酬劳;(3)委托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导致日勺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措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