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办理相关规定、业务手册封面格式、流程图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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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A(规范性)审批办理相关规定A.1审批办理的总体规定关于审批办理的总体要求和规定如下:a)申请与受理应符合GB/T38544的要求,审查与决定应符合GB/T38543的要求;b)网上、现场办理分别应符合GB/T37277-2018第7、8章的要求;c)审查环节:1)行政审批审查步环节可以包括承办处(科)室经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科)室负责人复审、相关处(科)室会签、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或重要事项由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等;2)行政机关应优化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查程序和决策机制。内部审查原则上应实施“一审一核”制或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不准许超过三

2、级审查;3)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应明确承办、审核、批准等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按照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经过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不准许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4)行政机关应对照审批条件,根据承办、审核和批准不同阶段,细化审查的内容和深度,制作相应的标准,明确具体的审查方法;5)行政审批受理后,需要部门内部有关处(科)室会签的,不准许要求申请人持申请材料送会签处(科)室;对于受理后的申请材料不准许由申请人移送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查;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加盖印章的,不准许要求申请人自行盖早;6)对行政审批中辅助性、附带性、重复性的审查环节应予以取消,如属必要的职能,可由相关处(科)室代替履行

3、。行政审批由对该项审批负责的人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再参与。行政审批对外所需环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应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d)审查方式:1)行政审批的审查方式,主要包括:实地核查、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会审、集体审查等;2)行政机关应依据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批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应规定采用审查方式的具体情形,明确审查的责任人、职责和权限、标准、工作程序、完成期限、法律文书等。e)审查与决定主体:行政审批

4、申请的审查与决定主体的决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授权不同的部门进行审查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明确审查与决定的具体业务处(科)室。审查处(科)室应根据行政审批事项性质,确定该事项的审查环节。A.2新办A.2.1申请关于申请环节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申请人条件: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申请人条件。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中的申请人条件做实施性细化的,行政机关可予以采纳。规范性文件超出上位法规定,创设申请人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不予以采纳;b)申请材料:D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审批无关的其他材料。未列

5、明的申请材料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2)申请材料是对审批条件提供的佐证,能从一个途径提供佐证的,可不再从其他途径提供。本部门其他审批环节已提交的申报材料,本部门受理时可不再要求提交;3)承办处(科)室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上报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匏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变更、延续等的,申请人可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己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提交;4)行政机关应制作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申请材料目录,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名称、性质(原件或免印件)、数量、分类(纸质或电子报件),以及对提交的每份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增加其他

6、内容。对于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证件的,应注明该证件的核发部门。c)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公开:行政机关应将制定好的申请人条件与申请材料目录在政府网站和受理窗口予以公开;d)行政审批申请书:D行政审批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应在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2)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7、的,应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e)接收窗口:D行政机关应设置受理窗口,对外接收行政审批的申请;2)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根据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接受与个人相关的行政审批申请;3)行政机关应明确行政审批的接收地点和时间。行政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收或者通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应明确申请接收的方式、时间和要求。A.2.2受理关于受理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接收:1)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自动接收申请材料。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接收;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可要求

8、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b)登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c)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供申请人查询。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行政机关应

9、提供申请编号,供申请人查询;d)收件凭证:1)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府网站在完成登记后即时生成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供申请人下载、打印。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接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完成登记后,制作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向申请人送达;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e)期限:D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起,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审核和是否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依法或按规定需

10、要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接收时间以接受地邮戳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接收设备记录的接收时间为准。f)行政审批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应以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为依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g)补正材料:D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如行政机关不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的,申请人可向监察部

11、门进行投诉;2)需要补正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3)行政机关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期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h)受理决定:D行政机关应制定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2)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3)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不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12、4)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更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行政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5)受理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i)办理和审查方式确定:D行政机关应建立确定办理方式和审查方式的操作程序;2)办理方式和审查方式,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告知申请人。j)收件转办:部门内部之间相互转办业务,应建立转送程序,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明确转办的工作期限。A.2.3审查与决

13、定A.2.3.1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规定和要求包括:a)行政机关应建立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核查人员经行政机关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经办人应制作实地核查笔录,提出核查结论。经核查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整改内容和复查时间;b)对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处(科)室应确定两名以上的经办人进行。核查前,经办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准备好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以及实地核查所需文书;c)经办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并请申

14、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在记录上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的,经办人员应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d)实地核查前,行政机关应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要求申请人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凡告知无效且上门核查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核查的,应在核查笔录中签署核查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可申请办理延期,中止审批。A.2.3.2招标与拍卖关于招标和拍卖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招标、拍卖的,应明确招标与拍卖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性办法等;b)行政审批依法应通过招标方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

15、章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行政机关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在10日内向中标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c)行政审批需要依法通过拍卖形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拍卖。行政机关按照拍卖程序确定买受人后,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买受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A.2.3.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关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规定和要求如下: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应明确实施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性办法等;b)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鉴

16、定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明确和公布下列事项:1)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制定机关;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时间、地点及其程序;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c)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应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不准许指定实施组织;d)依法应根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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