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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o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第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三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五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六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七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报请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处分。第八条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