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1总则1.1 1目的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注1-1)。安全附件的定义和分类见附件Ao注1-1:气瓶阀门的安全技术要求按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安全
2、附件。1.4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是指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本规程的引用标准,是指材料标准、产品结构标准、零部件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协调标准见附件B。注1-2: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标准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1.5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本规程规定了安全附件的材料、设计和制造、型式试验、选用和安装、使用管理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安全附件的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单位的安全附件管理要求等,不应当低于本规程的规定;(2)安全附件一般应当采用国家标准
3、或者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当采用非协调标准制造安全附件产品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标准符合本规程和协调标准安全要求的比照表,样式见附件C。1.6 特殊情况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1.7 管理要求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并且对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校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
4、,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2材料2.1 基本要求(1)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及其与介质的相容性;(2)安全附件应当采用具有成熟使用经验的材料,材料性能应当符合协调标准以及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安全附件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明显部位做出清晰、永久性、具有可追溯性的材料牌号和炉批号的标志;(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志,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
5、批号、交货状态、检验检测项目及其结果、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5)安全附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安全附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供应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章)的复印件;(6)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协调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选用材料,对所选用的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和一致性负责;(7)安全附件的材料除应当满足本章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附件D至附件F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 2安全附件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安全附件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相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标
6、准规范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化学成分应当与国内同类材料相当,其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3)安全附件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境外牌号材料制造安全附件前,应当根据相关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等,并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4)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对境外牌号材料及其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5)境外牌号材料的复验结果和工艺评定文件应当纳入安全附件的出厂资料。2.3 材料验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对材料进行入厂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
7、入使用。2.4 材料管理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附件受压元件应当有材料牌号标志,应当在分割或者使用前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追溯性。3设计和制造1 .1基本要求(1)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满足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质,并且应当按照本规则第4章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安全附件),在许可范围以及型式试验覆盖范围内从事安全附件制造;(2)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制造的安全附件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3)安全附件的设计和制造除应当满足本章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附件D至附件F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8、。2 .2设计安全附件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对设计参数、结构型式及其性能指标的合理性、正确性负责。3 .2.1结构设计(1)结构设计应当根据功能、动作特征、介质特性、流动状态、使用工况参数及其对动作元件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够有效保证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和稳定性;(2)结构设计应当保证设计结构和材料的选用满足产品所标明介质种类、工况参数条件的使用。4 .2.2设计文件安全附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参数规格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和材料表、使用说明书等。(1)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参数规格书应当包括标准依据、性能指标要求、使用介质、工况条件、检验与验收标准
9、等;(2)设计计算书应当包括设计计算的目的、依据、计算参数等;(3)设计图样应当包括设计总图、主要零部件图等;(4)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简介、设计标准、结构和性能、产品使用指南等。设计文件应当有设计、审核、批准人员签字。1.1.1 3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制订完善的制造质量计划,并按照质量计划规定的质量控制点,对相应工序进行检查,作出记录。1.1.2 3.1材料性能检验(1)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材料种类和性能要求,制订相应的材料性能检验工艺文件;(2)材料性能检验应当在零部件材料本体或者同批次、同炉热处理试样上进行。1.1.3 加工(1)安全附件及其零部件加工应当
10、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制造单位应当编制安全附件及其零部件加工、装配、检验作业(工艺)文件,并具有制造过程的质量跟踪记录;(3)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要求的,满足所制造产品加工、检验需要的设备设施。1.1.4 焊接(1)制造过程中有焊接工序的,焊接人员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2)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其中密封面堆焊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GB/T22652阀门密封面堆焊工艺评定的规定;(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5年;(4)制造单位应当
11、按照焊接工艺文件实施操作,并且做好施焊记录,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人应当对焊接过程进行检查和确认,焊接记录应当纳入产品档案。1.1.5 热处理(1)制造过程中零部件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材料特性,制定相应的热处理工艺文件;(2)热处理装置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以及记录功能,并且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每批次材料热处理性能的一致性;(3)制造单位应当对材料热处理后的性能进行检验,热处理责任人应当对热处理记录或者报告进行确认,记录或者报告应当纳入产品档案。3.3.5无损检测(1)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有无损检测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确定检测方法,并且制定相
12、应的无损检测工艺文件;无损检测外委时,受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工艺文件;(2)受压元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6439阀门受压件磁粉探伤检验、JB/T6440阀门受压铸钢件射线照相检测、JB/T6902阀门液体渗透检测、JB/T6903阀门锻件超声波检测等标准的要求;(3)应当根据零部件制造工序过程择机进行无损检测,妥善保存无损检测原始记录或者报告、检测部位图、射线底片等资料(含缺陷返修记录),无损检测责任人应当对无损检测记录或者报告进行确认,记录或者报告应当纳入产品档案。3.3.6出厂检验3.3.6.1检验设备和测量仪表(1)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
13、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出厂检验项目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保证其检验能力满足产品功能设计参数和出厂检验要求;(2)压力试验系统上应当配置两只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的量程和精度等级应当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规定。3.3.6.2出厂检验要求(1)安全附件产品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按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规定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2)试验介质应当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规定;(3)对于不能整体进行壳体强度试验的安全附件,其零部件应当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强度试验;(4)需要禁油禁脂或者产品组装后不允许有液体存在的产品,应当在零部件组
14、装前进行零部件的液体强度试验,脱脂清洗装配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5)制造单位应当对安全附件的出厂检验项目和试验情况进行记录,并且由操作人员、检验责任人员签字确认,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3.3.7标志与铭牌(1)安全附件产品应当有准确、清晰、完整的永久性标志,可以采用铸造、机械或者压印、打印等方式进行标志;(2)安全附件铭牌应当采用耐使用环境腐蚀的材料制成,采用焊接或者钾接等方式固定在安全附件表面易观察的部位;无法焊接或者加接时,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应当具有防止被随意更换的固定措施;(3)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可以选择在产品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来替代铭牌标志内容。3. 3.8存档及出厂
15、资料4. 3.8.1存档资料(1)安全附件的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及证书、各种工艺评定报告、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应当作为存档资料长期保存;(2)安全附件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验收及复验报告、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检验记录与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应当作为产品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5. 3.8.2出厂资料(1)安全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随产品至少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简图、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且应当由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签字或者盖章;(3)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注明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名称和生产许可证书编号。4型式试验5.1 基本要求制造单位生产的安全附件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不得出厂。5.2 基本程序型式试验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方案制定、技术文件审查、抽样、样品的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5.3 申请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安全附件型式试验申请表(见附件G);(2)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3)申请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品种、产品名称、结构型式或者功能、规格范围、材料、适用介质等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等,当制造单位采用企业标准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