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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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一、事项编码:1800-J-O二、事项名称: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

2、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一、事项编码:1800-J-O二、事项名称:对放射性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3、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

4、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炼焦、化工、炼油、冶炼、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印染、染料、反射性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三、执法依据: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炼焦、化工、炼油、冶炼、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印染、染料、放射性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

6、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的,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矿坑水的,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三、执法依据: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7、的废水的,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矿坑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8、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的,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矿坑水的,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三、执法依据: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9、: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的,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矿坑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10、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的、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行政处罚三

11、、执法依据: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2、,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一、事项编码:1800-J-O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处罚三、执法依据: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

13、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4、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设置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的,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的行政处罚三、执法依据: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设置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的,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

15、万元以下罚款。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一、事项编码:1800-J-O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从事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

16、政处罚三、执法依据: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从事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承办机构: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六、救济途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二、事项名称: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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