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90729 上传时间:2023-03-01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95.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亲,该文档总共3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9.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docx(3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英人寿2018疾病保险04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1章第8条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章第条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 第4章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9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1章第6条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章第2条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3章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 第3章第3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第6章第2条应当如

2、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 第6章第4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 第7章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 第9章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 第11章6保险金的给付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6.2 保险事故的通知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6.4 如何申请保险金6.5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6.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6.7 失踪处理7欠款的扣除8保险合同的变更8.1 联系方式的变更8.2 合同内容的变更9合同效力的终止10争议的处理11名词释义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1.2 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1.3 合同的生效日1.4 保险期间1.5 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

3、保险金额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7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8 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2保障范围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3保险费3.1 保险费的缴纳3.2 宽限期3.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4保单借款5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附表一:轻症疾病列表附表二: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三:特定疾病列表附表四:高费用疾病列表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4、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1.2 投保年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见计算与错误的处ll.l)o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1.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款办理。2、 您申

5、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O1.3 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

6、日(见11.3)、保单年度(见11.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11.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2.1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 保险期间本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1.5 基本保险金额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申请减少基本保 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

7、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基本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6 明确说明与如实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告知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8、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8 犹豫期内的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

9、期间,请您认解除权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章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见11.6)、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11.7)、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见11.8)或附

10、表四所列任何一种高费用疾病(见11.9),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1.10)导致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高费用疾病,则无等待期。1、轻症疾病保险金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见11.6)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11.11)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

11、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2、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见11.7)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

12、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附表三/附表四中对特定疾病/高费用疾病的定义,则我们仅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高费用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特定疾病保险金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三对特定疾病(见11.8)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我们在

13、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扣除。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特定疾病前已经确诊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365天(含第365天),则我们不予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4、高费用疾病保险金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四对高费用疾病(见11.9)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高费用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高费用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我们在给付高费用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扣除。如果被保险人在

14、确诊高费用疾病前已经确诊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365天(含第365天),则我们不予给付高费用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一种以上符合本条第1至4项给付条件的疾病,应按照疾病确诊的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疾病确诊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我们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5、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其中包含依照本合同

15、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对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高费用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6、豁免保费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