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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米脂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米脂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
2、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定布局。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科学规定原则。零售点合
3、理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S)服务社会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四)均衡发展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
4、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本规定中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
5、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的综合控制标准”(一)市场单元划分依据米脂县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地域依次分为城区:县域-社区-街道-街道网格四级单元;农村:县域-乡镇-行政村三级单元。网格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城居区、村居区、工矿厂区、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模块细分,形成模块化市场单元。(二)零售点布局模式针对不同模块类型的市场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人口、历史峰值控制布局模式,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S
6、)零售点规定数量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由米脂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详见附件2)。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对已经超出零售点规定数量的网格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达到市场单元内规定数量后,逐步调整优化。(四)四级模块零售点布局1一级网格为米脂县全域,介于东经10949110291,北纬3739,385之间,东西59公里,南北47公里,总面积1212平方公里。2 .二级网格为社区、乡镇,米脂县城划分5个社区:银北、北门川、银城、银南、银新,9个乡镇:银州镇、城郊镇、印斗镇、桃镇、龙镇、郭兴庄镇、沙店镇、石沟镇、杨家沟
7、镇。3 .三级网格为街道、行政村,全县城区5个社区划分18个三级网格,农村9个乡镇划分为40个三级网格,根据最小单元格零售点服务面积、人口、经济、零售户综合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配,根据现有布局和规划户数标注出了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4 .四级网格为街道网格,全县城区18个三级网格下划分47个四级网格,最小单元格依据零售点服务面积、人口、经济、零售户综合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配,根据现有布局和规划户数标注出了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饱和区网格零售点总量是以网格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220人设置1个零售点。稳定区网格零售点总量是以网格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8、,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25米(含25米)。发展区网格零售点总量是以网格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5 .米脂县划分9个乡镇市场,具体划分为两类,即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一般行政村。(1)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零售点总量是以辖区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220人设置1个零售点。(2)一般行政村:按照“总量+距离”布局,零售点总量是以辖区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25米(含25米)。(五)特殊区域标准1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9、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2 .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户在3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1个;超过30户的,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对已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定,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市场沿街的零售点布局,不适用于此项规定,应符合本条第(四)款第3、4项的标准,本项所规定两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3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零
10、售点设置总量的情形下,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置,固定商铺数量在1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2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4 .新发展区域(先华国宾府、翔凤景苑小区)以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第八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或直系亲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限制,间距标准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50%执行:1.具有以下级别的残疾人员:(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2)听力
11、残疾:一、二、三级(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2 .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仅限一名成员,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3 .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4 .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
12、经营业务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A)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经营场所方面(一)无
13、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二)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三、经营模式方面(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二)利用
14、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S)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蛋糕烘焙、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四、特殊区域方面(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二)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测量方法为:以幼儿
15、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30米为半径的距离;(S)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四)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五)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除第八条规定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经营场所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
16、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经营场所内其它区域视为辅助经营场所,属监管范围。申请人堆放烟草制品等相关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属监管范围。“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