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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票据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金管理、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票据管理、外币结算管理等业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管理。第四条业务部门1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资金收支行为。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
2、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一)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可从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二)采购部门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便而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主管资财公司领导批准后,业务部门1予以支付现金。(三)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一)业务部门1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二
3、)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户每日库存现金额不超过XXX万元。凡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须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批准后,在下班前将现金送存公司安全保障部存放,次日再送存银行。第八条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主要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一)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二)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H)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一)公司有关部门收到收款票据后应
4、在2日内送交业务部门1,不得无故压票、私存和转让。(二)业务部门1对收到的转账支票、市内限额支票应由出纳人员当日送存银行;对收到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建立台账并按时核对,到期及时向银行提请承兑。(H)因对方单位空头或其它原因须退回的支票、汇票等,业务部门1应及时转交经办部门经办人查明原因并由其负责处理。(一)用于公司提取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差旅费以及提取库存现金和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属于本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范围内支出,可采取现金支票进行支付。需要签发现金支票的,由使用部门持支付凭证,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后办理。(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由业务部门1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
5、。(一)从银行购回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业务部门1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出纳员领用;密码由现金出纳员保管并负责填写。每日剩余支票于当日下班前送存安全保障部。(二)己签发的转账支票、空白支票和现金支票,有关部门和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同时须报告业务部门1。(H)因填写错误或业务变更等原因需作废处理的支票,应由使用部门说明作废原因,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待核销后,及时进行销毁。(一)对收到的商业汇票由业务部门1负责建立应收票据备查台账。对票据出票人、出票时间、票据编号、票据到期口等进行详细登记,并每月与应收票据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二)业务部门1配备专人负责票据保管
6、,每日下班前将在手纸质票据送存安全保障部。每月末由票据保管人负责进行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票据盘点表,由业务部门1资金组组长进行监盘,主管部长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外币国际结算是指通过银行,采用1/C信用证和T/T电汇方式等资金的汇入汇出,办理两国间的货币收付,以清算国际间销售、采购、技术引进和国外劳务等费用的国际收付款业务。(一)营销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外币结算的,须在合同中标明相应的外币账户。(二)境外货款回收前,货款回收部门应向业务部门1提供相应合同、报关单、发票。业务部门1根据上述信息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加盖公司公章后,到银行办理货款入账手续。(一)公司需办理付汇业务部门应区分不同结算方式事先向业务部门1提交办理申请。(二)业务部门1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结算银行,由业务部门填写信用证或电汇申请书,并需保证填写信息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