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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来访、微信等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第三条实施奖励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统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o第四
2、条有奖举报限于以下四种途径:(-)来信举报。收信地址: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邮编:401122o(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三)微信举报。“重庆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四)其他举报方式。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应上传本人身份证。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受理和甄别,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确定调查处理单位。重大环境违法线索、跨区域案
3、件线索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其余均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交办的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案件特殊不能及时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在实施奖励或确定不符合奖励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第六条有奖举报的范围:(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
4、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沫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七)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八)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
5、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十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十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十四)无许可证或
6、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十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十六)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十七)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九),及(十七)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至(十二)项举
7、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至(十六)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IOOOO元。(四)举报人能提供与被举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明举报时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额外奖励IOOO元。除物质奖励外,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第八条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三)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
8、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五摩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第十条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通知其领取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第十一条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
9、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第十二条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第十三条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五条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
10、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表扬。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局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在专项行动期间设定有奖举报范围、奖励金额等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第十九条举报人对奖励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或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有奖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