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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鞍Q市电梯名金管理经例(2023年2月13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安装施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制造、选型配置、安装施工、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
2、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住宅小区电梯加装、改造、修理、更新等事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
3、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梯选型配置的设计审查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使用电梯。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
4、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第八条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安装施工第九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和电梯供电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第十条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新安装的有机房垂直电梯
5、(包括客梯和货梯),建设单位应当在机房内装设空气温度调节器;新安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以及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第十二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
6、保证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正常使用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使用单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电梯
7、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共有人为使用单位,所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被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时确定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
8、理人员;(二)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三)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应答;(四)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电梯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五)按照规定定期提出电梯检验检测申请,对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六)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厅、电梯门和轿厢内干净整洁,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
9、行为;(A)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九)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第十八条使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二)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
10、梯层门、轿厢门;(S)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四)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六)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杂物;(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A)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和标志;(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置影响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不得在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
11、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内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经业主共同约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等支出。第四章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等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
12、计划;(二)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推进无纸化维保,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三)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四)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五)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现场持证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一人,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六)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
13、电梯;(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服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同时将检验检测信息传输更新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和不符合要求项目,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检测意见;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
14、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四)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五)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果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五日。第二十五条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出具评估报告,并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结果。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结果。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市场监督管
15、理部门应当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按照规定组织演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保持专用应急求助电话号码96366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第二十七条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或者安全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实施现场救援,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城区范围内到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一小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二)近二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三)在三十日内发生两次以上电梯困人事件的;(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受理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