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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同管理第1条本制度所称合同包括经营性(采购、销售)合同、融资合同、抵押(或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以及其他以盈利为目的和资金往来为标的的契约性文件。第2条合同的签署。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第3条合同的审核。所有经济合同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规范文本,防范风险。经营性合同由各分、控股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或授权审核、批准。其他经济合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审核。重大的融资、抵押、担保、投资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向董事会做出详细的说明,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第4条合同的执行。经签署的经营性合同由各分、控股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其他的经济合同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纠纷或其他重大变故,应由执行单位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接受公司总经理指定或授权人员的监督、检查。第5条合同的保管。一般的经营性合同由各执行单位保管,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备案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重大经营性合同应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一份。其他的经济合同由公司专门部门专人保管,同时公司财务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