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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2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3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4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5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6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7第八章会议制度8第九章公文审批12第十章工作纪律13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14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县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二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第三条县政府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杭州、XX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高标准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创新,促进生态美富、深绿兴富、民生安富、改革增富,共建特别生态区,共享魅力千岛湖,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排头兵。第四条县
3、政府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第七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要与相关副县长商量决定。第八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政府
4、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九条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第十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引导和调控本县经济运行的举措,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一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坚决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
5、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二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XX O第十三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十四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纵深推进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着力开创美丽XX
6、新局面。第十五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高水平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构建协同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
7、,发现问题,及时完善。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
8、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二十条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第二十二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9、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作出的事关
10、XX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11、,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第二十八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发布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以
12、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县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第三十一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
13、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县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第三十五条县政府
14、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县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例会制度。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
15、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部门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二)讨论县政府提请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