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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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X府发(2010)15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责任主体(一)完善组织机构。XX区房屋征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我区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会审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合理安排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并充实工作力量。(二)明确实施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园区

2、)、区龙川集团公司作为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推进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作为安置房分配、结算的责任主体,负责安置房分配、资金结算、协调安置房矛盾等工作。区发改、财政、住建、自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指导落实安置房项目前期手续、征地搬迁、成本核算、资金保障等工作。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S)编制建设计划。区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城区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根据征迁任务和实际情况,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四)选择建设模式。安置房建设模式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府购买安置或国有平台筹资建设。具体建设模式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根

3、据实际情况选择。(五)完善建设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应编制安置房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模式、建设标准、户型设计、建设时限、安置房成本估算、安置户数、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等。(六)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区各涉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主动服务指导,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推进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强化规划和用地保障(七)规划预留。区自规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严格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结合住建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安置房用地计划和选址

4、意见,合理安排安置房规划预留用地,预留期为2年。(A)优先保障供地。对于安置房建设项目,自规部门应采取优先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供地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障。(九)用地监管。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自规部门和项目用地所在镇(园区)负责监管,原则上要求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后3年内竣工。(十)安置房建设容积率控制。安置房建设项目容积率原则上按片区控规进行控制。(十一)规划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在项目内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并按一定比例建设服务用房。四、加强资金保障(十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政府购买安置的项目,由同级财政足额

5、保障安置房购买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购买安置(不得预先向建设单位作出回购承诺)。(十三)相关费用减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安置房项目(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部分除外)建设管理涉及的区级财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免收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有最低幅度的,依规按最低幅度收取。五、加强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十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安置房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节能技术运用等相关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规范实施。(十五)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安置房项目建设原则上根据该项目征迁时所公示的户型

6、、结构、面积、楼层等内容,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施工图审查。涉及到公示内容的设计变更,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和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不涉及公示内容的设计变更,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备案并及时办理。(十六)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统筹考虑项目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做到与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十七)严格项目核查。安置房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对各自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建设工作全过程监管。六、安置房交付和使用(+)安置房建成后具备交房条件的,各项目自行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安置地点、安置价格、安置区平面图、户型图、车

7、库面积及价格、楼层差价等事项),经XX区房屋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备案方可安置。(十九)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应对安置房分配过程全程录像,保存影像记录。(二十)安置房分配、结算工作结束后,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对每户分房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安置房台账,同步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七、安置房权证的办理(二十一)安置房竣工验收结束后,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并同步将安置房源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二十二)安置房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后,被征迁人凭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分割证、房屋确权证明书、购房发票、结算票据等材料申办不动产权证,上述手续不得

8、委托给房产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二十三)区房屋征迁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产权交换证明时,应与备案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对。未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安置房源,产权交换证明不予审核通过,经审批录入后方可通过审核。(二十四)除直系亲属可以通过公证等合法途径继承或房屋析产外,不得擅自变更被征迁人姓名。八、安置房源的管理(二十五)区房屋征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区域内所有拟建、在建、存量安置房源信息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征迁阳光信息系统),因安置房使用、调配、回购、转化等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二十六)未使用的存量安置房如用于销售或转为保障性住房等用途,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必须报区

9、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房源处置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二十七)安置房小区安置后有剩余房源的,滚动用于其他征迁项目的安置。(二十八)建设(回购)单位应加强对未分配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严禁违规使用、非法转租等行为。九、强化督查考评(二十九)实行督查制度。区房屋征迁安置领导小组与安置房建设实施主体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目标责任要求推进安置房建设进度,对安置房前期工作、建设设计、分配安置、后期管理等工作进行跟踪督查。(三十)纳入年度考评。对安置房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落实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开展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到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十、附则(三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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