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水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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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水电管理和使用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保障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基础用电用水为导向,围绕学校节能降耗工作目标,遵循“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原则。对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保证教学基本用量,对于用量较大的单位,实行测定用量管理。第二条对公共场地、会议报告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实行平均用量指标管理;经营服务等单位必须自付水电费。通过分类管理,落实责任,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第三条学校水电用户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电

2、用水秩序。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节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节能工作,审核评价节能工作成效,讨论重大管理措施和办法。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节能管理责任人,必须加强本部门水电使用和节能管理。第五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水电管理、节能改造与监督、水电安全检查、能源资源消费定期公示等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是学校水电管理协作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依据学校规定使用水电,发现浪费现象及时通报和制止,做好各项节能工作。第三章各二级学院和部门使用水电第七条各部门机(库)房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管理,做好节约工作。第八条阅览室、图书室(馆)必须加强节能管理,

3、建立用电管理制度,合理开放照明电灯,充分利用自然光亮度。第四章公共设施、绿化使用水电第九条广场、道路、楼(梯)道、卫生间等使用水电管理。(-)广场、道路电灯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季节调整开灯时间;景观灯根据节日和学校活动使用;广场水池加强管理,通过清理、排污、抽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二)楼道照明属于公用照明,在保证基本光亮度情况下,加强节能管理;公共卫生间水管设施应保持完好,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第十条消防、配电柜、电梯、风扇等使用水电管理。(一)消防水管是用于消防安全的专属设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使用O(二)供电配电设施设备是保障行政和教学使用的设施,各部门应遵守规定,不得

4、擅自调整使用。第十一条校园绿化使用水电,由学校绿化部门管理。绿化用水应合理使用,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利用雨水、地表水等水源;禁止使用自来水、消防水。第五章基建、维修使用水电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申请使用水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缴纳安全保证金;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接通水电管网,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第十三条基建和维修按工程进度缴纳水电费。第十四条竣工后,基建维修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拆除电源和水管;水电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缴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拆除,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拆除,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各类费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或自行拆除计量装置,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下

5、达收缴费用通知单,按工程总造价的5%,报请学校财务部门在年度工程预付款中扣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水电,在水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临时用电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第六章营业服务使用水电第十七条校内经营服务单位及学校同意的校外使用水电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经线路安全核准后,在水电管理部门指导下安装,各种材料、人工和计量表自理。第十八条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设施开展经营服务或有偿使用,校外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开展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使用结束,按用量缴纳水电费。第七章公共场所使用水电第十九条校内教工宿舍的楼道照明、校园

6、路灯等,由学校水电部门管理。第二十条体育馆、球场、礼堂、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是为行政、教学、师生活动提供的场所,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使用水电。如在此类场所有经营性活动,则参照第七章相关规定收取用于经营水电费用。第二十一条外单位临时使用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遵守学校规定,按照第七章第二条使用水电。未办理使用申请手续,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提供水电。第八章教职工、学生宿舍使用水电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宿舍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拉乱接供电供水线路,所使用水电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宿舍用电应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三无”电器;用电采取“定额供电、超额付费”的管

7、理模式,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每间宿舍实际住宿人数,每学期按月在学生宿舍电控系统中分配补助电量。每学期末,电控系统自动清除所有学生宿舍剩余补助电量。第二十四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各宿舍用电情况及剩余电量,学生可到学校微信公众号查询;如果宿舍人数或用电数据有误,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和纠正。第二十五条对用完定额电量又未及时购电的宿舍,系统将自动断电,学生购电后,系统将自动恢复供电。对使用违规电器和功率超负载跳电的宿舍,由楼宇管理部门处理。第九章计量表安装、收费第二十六条计量表安装为了加强节能管理,全面落实水电管理目标,需安装水电计量表。(一)水电用户应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量单位。(二)水电费

8、包干单位、有偿收费单位、经营服务单位、校内实体、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安装智能水电表。水电表用户应自我管理表内余量,及时充值。(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或IC水电卡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Ie水电卡)损坏、遗失,由用户承担维修或赔偿。(四)学生宿舍以每个寝室为一个计量单位,安装水电计量表。第二十七条变更与增容管理单位和个人新增、变更或停用水电,必须提出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增加5KW以上电器设施申办程序:用户提出申请、资产部门确认、水电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并审核意见、水电部门实施。(二)经营服务用户变更或增容申办程序:用户提出申请、水电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并审批、签订使用安全协

9、议、安装水电计量表。基建维修、临时用户应缴纳保证金IOOo-2000元,结束后办理停用手续。(三)单位用房和教职工搬迁,凭资产部门通知单,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起始用量登记并缴清水电费。第二十八条收费标准水电价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文件规定调整标准。(-)行政办公、教学实验、科研、教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按居民生活类水电费标准。(二)基建维修、经营服务、校内实体、校内服务收费单位均按照商业类水电费标准。第二十九条收费管理(-)收费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除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代扣代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二)使用IC卡表和其他智能电表的用户自行充值缴费;使用普通计量表用户

10、实行抄表,下达缴款通知,由学校财务部门收缴。未按时缴纳费用,水电管理部门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滞纳金。(三)教职工宿舍普通表用户,学校财务根据水电管理部门提供的水电费数据,从工资中扣除;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智能表用户通过一卡通APP进行自行购电。第十章用量指标和节约能源资源第三十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用量指标。本科学生宿舍补助水电按每生每年80千瓦时,用水量为每生每年40吨水核定用量指标进行补助;研究生按每生每年160千瓦时,用水量为每生每年40吨水核定用量指标进行补助。第三十一条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增强节能与安全意识。(-)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教室、学生宿舍、走廊、通道等场所照明,应

11、尽量使用自然光。(二)行政、教学电器和充电设备,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关闭并切断电源;加强电梯管理,减少使用频率,四楼以上使用电梯。(三)严格遵守空调管理规定,夏季气温低于26摄氏度,冬季气温高于10摄氏度,不启用空调;夏季室内温度到达26度,冬季室内温度到达18度时关闭空调;开空调时不得敞开门窗,下班提前关闭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用电高峰时,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用电实际情况,决定各部门空调是否开启。第十一章停水停电处置和水电维修第三十二条遇各类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应及时停水停电,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地方供应部门通知或校内施工停水停电,水电管

12、理部门应在校内办公系统发布通知,经营服务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加强本部门水电线路安全和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第十二章奖罚第三十四条学校对于在节能管理、降低水电能耗和回收水电费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给予奖励;对于纠察和举报水电违规现象,经核实给予相关人员奖励。第三十五条对违规用水用电和浪费的单位或个人,除追究相应的责任外,每次处以100-2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对擅自收取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报送保卫处或相关院系部门,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如为校外人员,报公安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擅自在校内水电管网上移拆或增加水电使用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保证金,造成破坏者责令恢复和赔偿。第三十八条通过毁坏铅封、隐藏计量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表失准和盗电者,按其水电计量单位设备功率的最高比例补交水电费,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各种违规现象或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情节严重,提交学校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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