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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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对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

2、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城市范围内公交企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制定票制票价政策的基本依据。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合:去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共汽电车客运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

3、者公允水平。第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监审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公交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第七条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和收入。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工作。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包括职工薪酬、折旧和摊销费、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智能交通费、IC卡费用、其他直接客运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第十条职工薪酬是指公交企业为获得

4、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依法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第十一条折旧和摊销费。折旧和摊销费指与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第十二条燃料及动力费是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含充电服务费)、氢燃料等各项燃料及动力费用支出,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和修车使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营运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第十三条修理费。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修理厂房、变

5、电站、电车线路、充电桩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等费用及更换出保动力电池所产生的费用。第十四条智能交通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软硬件购置、运营和维护等费用。第十五条IC卡费用。指由公交企业发行、采用押金形式发放的公交IC卡,产生的购置、人工等相关费用;以及由第三方企业发行、采用销售形式发放的公交IC卡,发行企业向公交企业收取的结算手续费,以及交通一卡通、公交企业或第三方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发生的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含老年卡、爱心卡等优惠乘车卡)、二维码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的结算手续费(含优惠换乘)等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其他直

6、接客运费用。指公交企业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租赁费、路队(车队)管理费、运营车辆清洁费、通行费、停车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轮胎损耗费及候车设施(含普通站牌、电子站牌及候车廊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费用等。第十七条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费用、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客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7、第十八条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二)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三)虽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四)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七

8、)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A)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九)使用内部停车场发生的费用;(十)其他不合理费用。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二十条职工薪酬。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

9、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折旧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

10、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公交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第二十二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

11、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按30年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第二十四条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公交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燃料及动力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修理费。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按大修理周期分摊,日常修理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第二十六条IC卡费用。由公交企业发行、采用押金形式发放的公交IC卡,产生的购置、人工等相关成本计入直接客

12、运成本;由第三方企业发行、采用销售形式发放的公交IC卡,其成本不得计入直接客运成本。公交企业向IC卡发行企业支付的结算手续费等管理费用计入直接客运成本。第二十七条其他直接客运费用按照公交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企业计提数核定,计提标准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安全生产费列支的项目不得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轮胎损耗费按照百公里轮胎消耗量、核定运营里程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核定,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按照近三年平均水平核定。第二十八条管理费用。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

13、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下同)收入的5%oo第二十九条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第三十条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第三十二条公交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业务

14、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第三十三条有关术语及成本指标。(一)运营车辆数,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系数折算为标准车辆数。(二)运营里程,指运营车辆为运营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核定运营里程=实际载客里程X(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近三年累计载客里程)(三)客运量,指公交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全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四)单位车辆客运成本,指单位公共汽电车运营年均费用支出,计算公式:单位车辆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标准运营车辆数(五)百公里客运成本,指公共汽电车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百公里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运营里程(百公里)(六)单位人次客运成本,指公共汽电车每次运送一位乘客消耗的费用,计算公式:单位人次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客运量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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