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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的解释适用民法典并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包括了大量的行政权运行规范。民法典共使用了 184次“登记”、13次“批准”、2次“行政许可”和1次“备案”。民法典共使用了 5次“国家机关”、1次“行政机关”、6次“有关机关”、9次“民政部门”、8次“有关部门”、21次“登记机构”和7次“主管部门”。民法典很多条款涉及行政登记、行政备案、政给付、政征用、政行为。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民法典经过专家多次讨论,行政指导、行政协议、行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行中的行政权运行规范,是经过人大代表多次审议形成的,需要认真对待。对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民法学者和行政
2、法学者均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如有民法学者认为,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政府针对市场准入问题,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既是私法自治精神的具体落实,又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重要保障。编纂民法典务必注意行政的因素,并重点关注物权变动中的行政因素、建造建筑物中的行政因素和合同效力中的行政因素。出于国家治理、社会服务、市场调控的需要,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公权力及为其提供依托的公法规范会有机地介入物权法,在物权领域形成公私法携手调整的格局。要从民法学视角下行政许可的类型区分出发,以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和体系建构为依托,确定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行政法学者认为,物权排斥
3、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创设物权等。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法条款”,应当采用以私主体为中心的立法范式,彰显民事规范属性。在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法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让两者相互衔接,而非各行其道。民法典是依法行政的依据,其中一些条款划定了公权力的边界,对某些行政行为直接提出了要求。矿业权具有行政特许属性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矿业权法律关系融合了行政性因素和契约性因素,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共治,实现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的适当平衡。上述研究成果,更多是从立法角度研究,更多是从宏观上阐述,没有针对民法典行政权运行规范。为此,本文从民法典文本出发,
4、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依次阐述民事主体与行政权关系的解释适用、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关系的解释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与行政权关系的解释适用、民事责任与行政权关系的解释适用,最后从理论上分析民法典与行政权的关系,提出整体主义的治理观和整体主义的法治观,提出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中心的行政法学体系。一民事主体与行政权关系的解释适用“自然人”的概念,具有鲜明的自然法思想,具有制约行政权的天然潜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具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的城乡二元户籍登记制度。要以“自然人”概念为介质,通过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解释,在民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必备要件。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从法律解释看,可以追溯至协议
5、成立之日。不符合登记条件但进行了行政备案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需要行政审批才能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严格限缩在特定的领域。事领域全贯彻人人平等观念。行政登记并不(一)民事主体与行政登记1 .自然人与行政登记民法典第25条对住所的认定,除了依据户籍登记,还承认居住证和港澳通行证等“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该条具有法律适用的重大意义,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领域。自然人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是通过户籍登记实现的,而目前的户籍登记仍然具有城乡二元的色彩。受制于历史因素,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本地户籍人口与外地户籍人口,在资源配置中仍然存在诸多的不平等。2015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
6、暂行条例规定,在相关城市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基于“自然人”的自然权利,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以居住地为中心的法条意旨,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在类似领域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25条,如要逐步允许自然人在居住地结婚、离婚、收养、就学、就医等。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规定,在河南等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这是全面实施民法典的重大举措,弱化了户籍登记的效力,强化了居住证的效力,弱化了不必要的行政强制,强化了自然人平等理念,具
7、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基于“自然人”的自然法思想,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人身损害一元化的赔偿标准。2019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指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从法律适用看,可以对民法典第1180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城乡赔偿标准要统一。2 .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行政登记民法典第78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不能仅从文义上解释。从市场决定作用的改革目标看,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看,当事人意思是营利法人成立的决定性因素。法人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一种赋权行为。
8、法人成立时间属于当事人自治事项,而不是政府管制对象。根据民法典第75条,营利法人成立前的民事活动,由成立后的营利法人承受,因此从体系解释看,营利法人成立的时间就应当溯及当事人协议设立营利法人之时。根据公司法第210条,未经登记,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给予行政罚款。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53条,未经登记的公司,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2021年8月颁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主体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要当场进行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据此,登记申请之日,就签发营业执照,大大提高了登记效率,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从更尊重当
9、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除需要行政审批的特殊领域,营利法人成立时间不能限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而要根据情况,追溯至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乃至当事人协议成立之日。民法典第72条“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中的“清算结束”,应当做相对宽松的解释,不能仅从文义上解释。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 2016 ) 253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易注销登记只需要全体投资人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不需要进行严格的清算程序。这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尝试,充分尊重了企业自主权,提高了注销登记的效率。从司法政策选择上,要降低法人注
10、销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强制。民法典第63条和第103条分别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但没有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备案。实践中,实行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的双轨制,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先选择备案,等其达到相关条件后,再进行登记。如安庆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备案的社会组织,虽然不符合依法登记的条件,但毕竟进行了备案管理,应当视为民事主体。从解释论上,可以将社会组织的备案,视为一种登记类型。(二)民事主体与行政审批、行政指导1 .自然人与行政审批、行政指导民法典虽然删除了婚姻法第2条第3款“实
11、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但一些条款仍然保留了对人口增长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民法典第1100条第1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该条来源于2021年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1款“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立法用语虽然是“提倡”,具有行政指导的性质,但联系上下文,实际是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根据2021年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缴纳社会抚养费虽然不是行政罚款,但起到与行政罚款类似的作用,长期是限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措施。2021年8月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可以收养的子女数量,是否
12、因此发生变化,需要合理的解释。本文认为,作为特别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能突破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虽然民法典第1100条采用的是“可以”的情态动词,但民法典第1098条采用的“应当”的情态动词。收养属于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属于特殊的情形,并不会对人口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况且,民法典第1100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等,可以不受收养数量的限制。因此,从民法典解释适用看,三胎政策落地后,要继续对无子女的收养人,作出只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对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作出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这是维护民法典权威,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2021年修改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
1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删除了多生育子女,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国家某种意义上要实施鼓励生育的政策,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因此,要适时启动民法典第1098和第1100条的修改,切实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2 .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行政审批、行政指民法典第58条第3款规定,特殊法人的设立,需要行政审批。该条是法人设立的许可主义,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等特殊领域。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成立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高等教育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民办高校和医疗机构的设立,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从改革趋势看
14、,非营利法人的成立,同样应当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需要指出的是,法人的设立人为成立需要审批的法人而达成的协议,并不是无效的或效力待定的。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该协议整体是有效的,只是报批义务条款没有生效。根据民法典第277条第2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帮助,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主要是应对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2018年河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平均只占全部小区的9%。民法典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住建部门对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实施备案管理,在保障业主自治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明确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可以行使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职责。当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因程序不合法,可以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二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关系的解释适用民事权利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国资委、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