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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浦区推动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杨浦区在线新经济资源优势,推动数字广告企业集聚及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举措。一.扶持对象依法在杨浦区注册,信用记录良好,从事数字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及验证、监测、分析等业务的企业和广告产业园区。二.扶持内容(-)加强数字广告企业引育,促进产业集聚。1.引育数字广告标杆企业。发挥杨浦区在线新经济资源优势,吸引数字广告领域标杆企业落户,带动数字广告业发展。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数字广告企业在本区购租办公用房的,参照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政策,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最高
2、150万元的租房补贴。(责任部门:区投资促进办、区科委)2促进广告产业区域集聚。推动杨浦区数字广告集聚区建设,提升登记便利度,支持数字广告企业落户集中登记地,鼓励广告产业园区创建,对获评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营运资助。(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3 .培育细分市场中小企业。支持专业化程度高、细分市场前景好的中小数字广告企业参与专精特新认定。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和北交所,以及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
3、的资助。(责任部门:区商务委)4 .鼓励数字广告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专题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最高300万元改制及上市补贴,在海外上市参照国内主板上市享受扶持。(责任部门:区金融办)(二)加强数字技术支撑,鼓励技术创新转化。5 .支持数字技术研发应用。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数字挛生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和应用,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10-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注册在非张江杨浦园范围内的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资助,对新迁入杨浦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资助。(责任部
4、门:区科委)6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发展以内容科技为特质的数字文化产业,支持直播、动漫、电竞、网游等垂直类网络视听企业技术成果应用,促进数字文化内容生产与数字广告融合发展。(责任部门: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品牌标准建设。7,支持知识产权成果创造。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创意成果和技术成果办理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鼓励企业申请数字广告证明商标。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项、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数字广告企业,依据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予以资助。(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8 .支持企业品牌标准建设。鼓励数字广告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5、上海品牌认证和中国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和个人,依据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数字广告标准制定,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和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的企业,依据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9 .支持重大活动项目落地。鼓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广告会展、赛事、论坛等活动或项目在本区落地,经认定,可按活动或项目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支持资金扶持的在建类项目,按照不低于1:0.5的比例进行区级配套扶持。(责任部门:区市场
6、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四)加强金融扶持和人才支持。10 .加强数字广告金融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广告企业通过文创保、科创贷、批次贷等文创金融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扶持。(责任部门:区金融办)I1加强数字广告人才支持。充分发挥区内高校资源优势,推动校企合作,探索建立大学生数字广告实践基地。鼓励数字广告从业人员参与广告设计师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以及区首席技师的评定工作。支持数字广告产业人才申报市、区各类人才荣誉,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12.推动监管发展良性互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对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托全国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加快构建多元共治、协同监管格局,引导数字广告企业健康合规发展。鼓励数字广告企业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支持高校数字公益广告论坛开展和公益广告创新基地建设。(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附则(-)本举措由杨浦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解释,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并负责扶持政策的绩效管理。(二)若本措施与相关政策措施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本措施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