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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监督管理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加强本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监督管理暂行措施(总局令3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措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矿山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及输送、煤矿(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日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措施。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和砖瓦用粘土矿山建设项目不合用本规定,各市可根据当地状况另行规定。第三条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如下简称“三同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日勺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三同步”的依法实行、安全设施投资保障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或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按照本细则日勺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依法做好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步”工作,并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平常安全监管
3、。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贯彻状况与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省局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日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立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立案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状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日勺矿山建设项
4、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章前期安全条件认证与审查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在初步确定开采(或运行)范围后来,在项目正式立项或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此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毕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提交安全预评价汇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此阶段完毕安全预评价的,必须先行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在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此前,完毕安全预评价。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日勺原则和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其出具日勺安全评价汇报负责。预评价汇报结论应对矿山建设项目选址的合法性、安全风险的可控性进行明确判断。建设项目地点、矿山开采范围、预评
5、价针对的开拓措施及采矿措施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对已完毕的预评价汇报进行修改或重新进行预评价。第八条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日勺,有关单位应当委托有对应资质日勺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汇报。安全条件论证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学校教学、居民生产生活在安全面日勺互相影响,并对矿山建设项目位置与上述对象的安全距离与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原则的规定作明确判断;(二)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地质、地形、气象等)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拟设置日勺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的合理性,重点要考虑与否可以形成合理的
6、开拓系统与采矿措施;(四)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原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在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认证工作完毕后,及时将安全预评价汇报或安全条件论证汇报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立案表参照附件1)。第十条安监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及金属非金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并以安全预评价汇报或安全条件论证汇报作为在金属非金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订意见的重要根据。发现如下状况时,该项目不得通过安全生产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日勺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的严禁性规定;(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不
7、合理,无法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与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采矿措施。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委托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第十二条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编写提纲和省局日勺有关规定编制,并明确竣工验收时应完毕的安全设施及建设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献负责。设计文献格式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设计同意人(或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审核人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订姓名。第十三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完毕后,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措施第
8、五条日勺规定,向对应日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二)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立案的文献;无立项、核准、立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可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置建设项目日勺矿山联合踏勘意见;(三)安全预评价汇报及其立案表;(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献(送审稿)。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毕对申请资料与否符合有关规定日勺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文献的,也没有有关部
9、门矿山联合踏勘同意意见的;(二)安全预评价汇报由不具有对应资质日勺评价机构出具的;(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有对应资质日勺单位编制的;(四)矿山建设项目的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严禁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设计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献(送审稿)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如下问题,可规定对设计文献进行修改,修改后来仍不符合规定或矿山无法实行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针对重要危险有害原因采用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原则规定的;(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和行业技术规范(三)所确定的
10、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标或行业安全原则的;(四)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采矿措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汇报中的安全对策和提议,且未作充足论证阐明的;(六)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规定叽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献(包括设计变更文献)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可采用自行审查和组织专家组审查两种措施。对建设项目比较简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进行审查。自行审查应由业务部门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毕,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均应在审查意见上签名。对建设项目比较复杂的,由负责审查日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11、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参与,审查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和“审查会议纪要”。“专家组意见”重要从技术角度论述安全设施设计文献与否可以通过审查的结论及理由,“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通过;“审查会议纪要”重要反应会议召开过程、对专家组意见日勺评价及其他与会人员日勺不一样意见,“审查会议纪要”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会议的工作人员或审查委托单位出具。第十七条根据矿山建设项目日勺实际状况,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矿山需要实行爆破作业的,应提供矿山与爆破警戒范围内波及日
12、勺有关单位、居民签订日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同意文献(爆破警戒范围根据安全预评价汇报、安全设施设计、爆破设计方案确定,上述规定不一致日勺,以规定高确实定),签订协议日勺对象较多的,还应提供签订协议状况的阐明。(二)建设项目委托外单位承包施工日勺,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应提供施工承包协议、发包方与承包方安全生产协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献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由矿山企业自行施工日勺,要提供企业具有施工能力的证明材料(详细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并提供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资格证书,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
13、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献等材料。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十八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扣除设计文献修改时间和申请人没有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供材料的延误时间),负责受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与否通过审查的决定。安全设施设计文献及有关申报材料符合本细则日勺有关规定的,设计审查予以通过,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审查未通过的,应当阐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九条.在建设期间日勺矿山,已同意日勺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下列状况的,企业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3),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书,经当地安监部门初审后,报原同意单位审查同
14、意后实行:(一)建设项目的规模、开拓方式、采矿措施发生变更时。(二)与矿山本质安全有直接联络日勺重要采掘设备发生变化,并也许减少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变化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且也许减少安全生产条件日勺。重要安全设施是指对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重要影响的安全设施。如:露天矿山运送道路(坡度、宽度、修建的最终标高)、作业平台(工作平台宽度)、边坡(台阶高度、最终边坡)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设备设施、防排水设备设施,重要提高设备及提高系统安全防护装置,采场顶板安全防护措施(采场要素、采场支护措施),安全出口等。建设期间日勺矿山,已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条上述以外的变化,由有关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联络单,
15、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实行。第四章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竣工验收第二十条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本细则规定日勺单位施工。其中,尾矿库建设项目、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矿山企业自行没有施工能力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施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承包单位应依法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施工的,矿山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6、(一)矿山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企业日勺分企业等)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二)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矿山日勺施工或生产历史;(三)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有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四)建立安全生产责制、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五)具有建设项目施工对应的设备、设施;(六)自身具有建设施工需要日勺工程技术人员,并符合有关规定;(七)具有与建设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能力;(A)矿山企业全体施工人员按照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九)企业安全管理良好,矿山安全原则化达标,并在三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矿山建设项目的企业自行施工能力,由安全评价单位进行评估,出具企业施工能力评估汇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