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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学院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第二章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第三条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比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认定。认定的基本原则为:1 .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2 .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3 .区级技
2、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4 .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5 .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6 .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7 .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8 .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第四条比赛级别每半年认定一次。师生参加比赛应得到学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级别。学院重点支
3、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参加。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技能竞赛的组织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其原则是“学院立项,系部承担,目标管理”。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责:(一)主办院级竞赛和承接外来竞赛;(二)制定竞赛管理制度;(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四)负责竞赛的立项、管理和协调;(五)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六)负责全院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第七条教学系部的职责:(一)承办院级
4、及社会委托的竞赛项目;(二)申报参赛项目,选拔参赛队伍,制定竞赛方案,建设指导师资,准备练习场地和仪器设备,组织训练和比赛;(三)整理和上报竞赛相关资料,围绕技能竞赛开展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第八条院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承办系部具体实施。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设置,各系部可根据教学实际或参加上级比赛需要申请设置项目。第九条学院承办校外委托竞赛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系部密切配合实施。第十条学院鼓励师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参加竞赛的流程为:(一)教务处收到比赛文件后进行发布,或系部、教师个人收到比赛文件。(二)教师向系部提出参赛申请。(三)系部向教务处申请参赛立项,或教务
5、处指定有关系部参赛。(四)教务处提出立项建议,报请主管院长审批。(五)批准立项后,系部向教务处提交训练计划(需停课的,提出停课申请),开始训练。(六)系部组织参加比赛,比赛后将参赛文件、获奖证书等送教务处存档和等级认定。(七)教务处认定等级,并按学期进行发布。第四章竞赛训练管理第十一条竞赛原则上不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充分利用课下时间训练。学生需停课集训的由教务处批准,市级竞赛最多可停课1周,区级和国家级竞赛最多可分别停课2周、4周(特别重要的国家级、区级竞赛需增加停课周数,由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停课集训期间按出勤计,可免交作业。参赛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把停课学生名单通知给所有任课教师,同时在班级进
6、行公示。比赛结束后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恢复考勤,避免形成管理漏洞。教师停课集训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第十二条学生竞赛项目应组建指导团队。指导团队设指导教师1人(团体竞赛项目可根据赛项要求明确指导教师人数),辅助指导1-2人(开展管理、心理疏导等),指导教师为赛项负责人(有多名指导教师的赛项,指定1人为负责人)。参赛队伍在训练场地训练时,由指导团队负责管理。教师竞赛项目没有要求的原则上不设指导教师。第五章技能竞赛的待遇和奖励门拨付的奖励经费直接入财务账,不重复发放。奖金由教务处制表发放。2、加分是为获奖学生获奖学期各门课程成绩的加分。学生成绩加分由教学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批准。(二)在世界技能大赛
7、中获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获得自治区一等奖(含)以上奖励的参赛教师、指导教师,无特殊情况当年自然获院级优秀教师称号。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学生,无不及格成绩、无特殊情况当年自然为院级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四)教师比赛期间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学生参照教师标准报销差旅费。(五)未经审批参加的竞赛获奖学院不予认可,不享受奖励待遇。第六章技能竞赛的经费第十五条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设立用于技能竞赛的专项经费,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技能竞赛立项应在系部和学院技能竞赛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内进行,不得超预算立项。竞赛经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高职竞赛项目。第十七条承接社会委托竞赛收费或有拨款的,由教务处牵头编制费用清单,经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报出。教务处负责督促收费或拨款到账。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