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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铁索桥管理,保障农村铁索桥通行安全,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铁索桥,是指全县境内由政府投资修建、社会捐建、村民自建的农村范围铁索桥,是为方便山区群众过河(沟)出行的简易交通设施。第三条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应遵循“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主责、群众参与”的管理原则,保持桥墩和边坡稳定,缆索、索塔、锚碇、吊杆、纵横梁、桥面、护栏及附属设施完好,保证农村铁索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制定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实施办法,负责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
2、本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护。第五条县交通运输部门是农村铁索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铁索桥改公路桥,逐步减少全县农村铁索桥存量。第二章管理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铁索桥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第七条农村铁索桥日常养护按照不低于IOO元/年/米的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基本保障。第八条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 争取中央、省级、市级相关补助资金;(二) 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S)县人民政府统筹乡
3、村振兴等涉农资金;(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条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第三章管理养护工作第十一条农村铁索桥的新建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进行,现有农村铁索桥的管理养护分为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养护。第十二条农村铁索桥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委托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对桥梁主体结构及附属
4、构造物的安全状况进行评定,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3年1次。第十三条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后发现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养护处治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处治申请。(二)维修养护方案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后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县政府进行研究。(三)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交通运输局正式下达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四)建设完工后由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按程序组织验收。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铁索桥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指导,对维修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农村铁索桥实行“桥长制”管理
5、制度。每座铁索桥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分别落实一名桥长,具体负责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理养护,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做好日常巡查记录。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建立农村铁索桥档案,实行“一桥一档,并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实行农村铁索桥安全公示制度。每座铁索桥设立安全公示牌,公示铁索桥安全使用须知、管理养护规定、管理养护单位、桥长、安全监管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一桥一公示”。公示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设立,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第十八条农村铁索桥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农村铁索桥安全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确保农村铁索桥安全。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农村铁索桥安全使用维护工作宣传,增强群众安全意识。第二十一条对已有公路桥梁或其它安全出行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铁索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拆除。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以及纳入文物管理的铁索桥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和管理养护等监管工作。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的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负责。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