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925322 上传时间:2024-07-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正).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第三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的战

2、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第四条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主管。区、县人民武装部是其所辖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五条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地方群众性武装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

3、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计划,实施统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六条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指导的领导体制。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和服从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对其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区、县人民武装部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七条民兵、预备役工作平时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二)进行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和预备役登记;(三)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

4、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任务;(五)积极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第八条凡在职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上、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区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当于乡级以上的农林牧渔盐场,应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并纳入本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凡具有5个以上建有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同时建立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其民兵、预备役工作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和

5、合并人民武装部,裁减人民武装干部人员和编制名额。第九条乡、镇和党政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排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配备民兵技术装备或与军事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按军事机关的要求,编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内容按军事机关要求办理。预备役部队的编组和管理,由被赋予编组任务的单位负责落实,并接受预备役师、团机关对其单位预备役部队各项工作的领导。第十条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中,凡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市

6、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并可根据需要,吸收18周岁至28周岁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组织。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建有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单位,应按军事机关的要求,将预备役人员编为预任军官和预编士兵。第十一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下达,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减免训练任务,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训练任务的,须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

7、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配的训练任务,保证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时间、经费的落实。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照发原岗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补贴,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列支;是农民的,由乡、镇或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按当地同等劳动力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第十二条区、县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善本区、县民兵训练基地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民兵训练点的基本设施和内部配套建设。区、县民兵训练基地和基层民兵训练点,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基层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和

8、损害。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民兵工作条例和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教育的落实。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要发扬劳武结合的传统,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开展以劳养武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经营、管理和纳税。以劳养武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不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第十五条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9、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军事机关要求,组织和落实民兵应急分队,并保证能随时出动执行各项应急任务。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任务的批准权限和所需经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民兵武器管理工作,并经常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武装部做好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公安、邮电、道路、电力、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人民武装部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应列为所在区、县重要安全守护目标,库区周围500米区域内不得从事危害库区安全的活动。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安

10、全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审核批准,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解决,市人民政府给予必要补贴。库存武器装备的检修、封存由民兵事业费或市财政拨专款解决。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房屋维修,按公房维修标准,每年由区、县财政拨款解决。第十八条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配备6至8名警卫看管人员,其工资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发放,由区、县财政开支。社会保险费用由区、县人民武装部缴纳。第十九条配备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武器装备保管库(室),安装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两名以上看管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区、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批准

11、,不得擅自占用设施、撤销看管人员。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本单位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以保障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来源:(一)企业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20.5%的标准提留(计入生产成本),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科目中专项列支;(二)事业单位可以按年工资总额的0.2%掌握,在本单位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三)乡、镇在乡镇统筹费总额3%的范围内核实列支。第二十一条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人民武装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12、一)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建设;(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训练比武、国防教育、劳动竞赛等各类活动,进行表彰奖励;(三)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伙食补助、误工补助、往返差旅费和购置训练教材器材;(四)订购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和开展工作所需的书刊资料;(五)民兵武器装备维护保养和库(室)维修;(六)预备役军官和士兵、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的统计,战争动员潜力调查,兵役登记工作;(七)征兵工作;(A)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二十二条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凡拒绝参加民兵、预备役

13、组织或拒绝进行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拒绝或逃避民兵、预备役教育训练、战备执勤、维护治安、抢险救灾等各项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处以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武装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按规定应当建立人民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组织而拒绝建立的;(二)擅自撤销、合并本单位人民武装部机构,撤销或减少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人员和编制名额,撤销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三)拒绝接受或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四)违反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事故的。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