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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1996年5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三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注重
2、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第六条申报奖励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
3、文和被采纳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第七条集体或个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一)行政关系隶属于本市的;(二)参加本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三)成果内容为研究或宣传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笫八条申报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国内领先水平;(二)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三)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第九条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著,应在研究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二)译著,应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三
4、)教材,应在内容上有突破,结构上有新意,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四)古籍整理文献,应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五)通俗读物,应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六)史志,应史料准确,记述清楚,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资料参考价值;(七)工具书,应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A)论文,应在学术上有所创见,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九)决策咨询报告,应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
5、挥明显作用。第十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第十一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集体和个人)持身份证、成果和其它证明领取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申报表,填写后报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未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成员,可通过学术团体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第十二条集体署名和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必须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与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报;第一署名为市外作者的著作,原则上本市作者不能以整部著作申报,只能以
6、个人撰写的章、节为论文申报。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成果可以单独申报。第十三条经评审入选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另行组织裁决委员会予以裁决。第十四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第十五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为1名,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IOOOo元奖金。第十六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并按下列类别、等级颁发奖金。(一)专著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二)教材、古籍整理、通
7、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决策咨询报告类:一等奖35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IOOo元;(三)论文类: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IoOO元,三等奖500元。各类一等奖总数不超过10名,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0名,三等奖总数不超过40名,优秀成果不足时,奖项可以空缺。第十七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的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第十八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第十九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