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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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一、通信工艺要求1、局站机房共建共享时,通信工艺对土建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满足共建共享各方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前提下分配机房空间。各方机房宜独立设置。在共同使用同一机房的情况下,各方设备空间应互相独立,中间设置公共走道,并应给各方留出维护空间。(2 )应根据共建共享各方通信设备布置情况、电断口馈线的布放、维护需求,建设或改造机房内走线架。各方机房走线架宜独立设置,在房屋高度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多层走线架形式。(3 )应统筹建设和分配各类线缆孔洞。2、局站共建共享时,应根据各方的需求共建共享光缆进线室和出局管道;光缆进线室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

2、YD/T 5151的有关规定;光缆进线室内光缆走线架及余缆盘留架应独立分开设置。二、建筑、结构1、局站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通信工艺的共建共享要求。2、局站共建共享时,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入口、道路、停车位、消防水池、化粪池、电力管道、通信管道等公共设施应共建共享。(2)机房平面应按通信工艺要求布置,满足各方的工艺规模容量及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各方的设备空间宜相对独立。高低压配电房、油机房、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卫生间、消防控制室、建筑设备用房、电气间、上线间、室外机平台、屋面等公共设施应共建共享。(3 )高低压配电房、油机房、上线间、室外机平台等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时,应以与共建共享各

3、方机房距离相近为原则设置,减少各方通信及设备线缆馈线长度的差异。(4)局站各类孔洞宜根据共建共享各方需要统筹安排。(5)局站的空调室外机平台应根据共建共享各方的需要进行分区。通向室外机平台的门宜设置在公共部位。3、局站共享时,不应在疏散走道设置隔墙或门。当对原有机房进行分隔和扩大时,不应改变原有气体灭火防护区。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重新设计气体灭火系统。4、局站共建共享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局站机房荷载选取时应统一规划,对参建各方的机房楼面均布活荷载进行统一协调,具体取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的有关规定。机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也可分别根据各方的通信设

4、备的重量、底面尺寸、排列方式建筑结构梁板布置等条件,按内力等值的原则计算确定。(2)共享已有通信局站或利用已有建筑改建时,应对原结构可靠性进行评估。当原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改造。三、建筑设备1、局站共享时,应按各方需求对原有消防设施评估。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2、局站的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灭火系统应共建共享;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应共建共享,并应按最大保护区的设计用量配置。3、局站共享时,暖通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4、局站共建时,暖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机房的性质、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

5、、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上匕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机房楼规模较小或装机发展速度较慢时,宜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2)当机房楼规模较大且装机发展速度较快时,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2)应根据各方的需求,按照保证气流组织合理,提高空调效率的原则,设计空调室内机数量和每台容量,并应统一空调设备冗余量标准。(3)应根据机房内各方通信设备的整体需求,统筹规划布置空调室外机位置和冷媒管线路由,并应提出相应的板墙孔洞要求。(4)空调加湿给水、凝结水排水系统应共建,并应根据机房内空调设备需求,统筹设计空调加湿给水、凝结水排水系统的管径、路由、坡度及管材。(5 )际非烟系统应共建。5、局站共建共享时

6、,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局站共建共享时,照明和空调配电宜以各自区域为单位独立设置,宜分别加表计量。(2)局站共享时,应对照明、空调等配电容量和分路进行评估;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扩容或改造。(3)局站共建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应共用一套系统。当局站共享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宜共用一套系统。消防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各方的网管监控中心。(4)局站共享时,应对原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扩容和改造。(5)公共部分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共建共享。各方独立机房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单独建设。安防报警信息应能上报至各方的网管监控中心。四、通信电源1、通信

7、电源系统共建时,应南共建各方充分沟通,确保通信电源系统能够满足共建各方的需求。2、通信电源系统共享时,所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对共享用电需求达成一致,并应对供电系统进行评估。应在保证现有系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所有方的后续扩容需求和共享方的共享需求。3、局站共建共享时,交流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共建局站中共建各方应共建市电引入、高压配电系统、变压器、低压配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各部分容量应满足各方所有负载的最大需求,并应充分考虑今后的扩容计划。低压配电系统中应统筹考虑各方的所有输出分路需求。(2 )共建局站中共建各方宜各自建设独立的交流UPS系统。当需共建交流UPS系统时,共

8、建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及容最需求,共建交流UPS系统应满足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3 )共享局站中所有方与共享方宜共享市电引入、高压配电系统、变压器、低压配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4)共享局站共享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根据现有局站交流供电容量和设备用电量进行核算,提出交流配电共享方案。(5 )共享局站中共享方宜独立建设交流UPS系统。共享方需共享交流UPS系统时,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据交流UPS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负荷,对交流UPS系统容量、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进行评估,提出共享方案。4、局站共建共享时,直流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9、共建局站中共建各方宜各自建设独立的直流供电系统。当需共建直流供电系统时,各方应提出本期和终期负荷分路及容量需求,共建直流供电系统应满足所有负荷分路的终期需求。(2洪享局站中共享各方宜独立建设直流供电系统。当需共享直流供电系统时,各方应提出明确的共享用电需求,所有方应根据开关电源设备配置、电池配置及近期最大直流用电量,对开关电源系统容量、直流负荷分路情况、蓄电池组后备时间进行评估,提出共享方案。(3)共享局站可共用直流供电系统的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当负荷分路不满足要求时,宜增加新的直流配电设备,或对现有直流配电单元或直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5、局站共建共享时,通信电源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共建共享的通信电源系统宜由所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采用统一的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系统的告警信号应及时上传至各方的监控平台,系统的数据应按一定周期传至各方的监控平台。(2 )交流引入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各方的交流电压、电流、功率因数、谐波、有功电度等进行监控。当现有条件不满足要求时,应对交流配电设备进行改造。(3 )交流UPS系统及直流电源设备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对各方的负荷分路电流进行监控。6、局站共建共享时,电力管道应共建共享,并应分区域敷设各方电缆。五、防雷接地1、局站共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已有机房的直击雷保护措施和地网应共用已有直击雷防护和地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B 50689的有关规定。(2)当采用不同配电系统供电时,每个配电系统的总进线端应安装第一级防雷器(S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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