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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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

2、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坚持保障标准,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多渠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十四五”期间计划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8%以上。二、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二)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

3、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确定,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三工作措施(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根据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明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4、,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明确发展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三)强化监督管理1

5、.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2 .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3 .租住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同时按要求申报租住人员信息。4 .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

6、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四)加强评价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从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多方面进行工作评估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四、政策支持(一)土地政策支持。1结合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缴清全部出让

7、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2 .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使用。3 .可将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4 .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

8、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鼓励产业园区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5 .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

9、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财税金融支持政策。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6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

10、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8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三)项目审批制度。1 .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各地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按现有规定执行。2

11、 .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发改、住建、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以及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三)落实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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