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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我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以及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工程项目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深化教学改革为动力,以人才协同培养为导向,突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注重项目建设成效,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以提高我院高职
2、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精品开放课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教改项目、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优秀教学团队、教学成果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院质量工程的总体规划、协调管理,以及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牵头质量工程建设工作,开展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络沟通工作,对外或向上开展项目申报工作;2 .协助职能部门开展项目评审、验收和管理等工作;3 .汇总、编制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协
3、助系(部、院)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按项目性质归口职能部门管理。其中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重点实训基地等项目由实训与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教学改革、精品开放课程、重点专业、优秀教学团队、教学成果等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归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系(部、院)的建设计划及建设方案;2 .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3 .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价和验收;4 .汇总项目年度总结材料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各相关系、部、院)主要职责:1 .结合本系(部、院)实际,紧扣年度教学改革与
4、教学质量建设需要,研究确定各自的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制定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质量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2 .组织本系(部、院)有关人员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入和目标,达到计划要求;3 .按要求编写有关项目材料,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报送本系(部,院)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4 .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等;5 .总结本单位项目年度建设情况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6 .与本部门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
5、人主要职责是:1 .依照项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并上报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2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计划实施进度;3 .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经费的预算及支出;4 .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5 .及时提供准确合理的数据资料;6 .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7 .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第八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遴选推荐申报。第九条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条件为:1 .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符合学院质量工程
6、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求;2 .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仅限一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应工作经验或研究经历;项目组成员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有相关的研究经历或应用成果;3 .原则上每人每年参与申报的项目不得多于两个,作为项目负责人若有未结题项目的原则上不能作为新项目的负责人;4 .质量工程项目应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归属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每个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为3-6人(不含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的人数可适当放宽。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并对材料进行
7、初审后,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予以立项。第十一条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应严格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优先遴选一批基础好,水平较高,能突出学院特色且已立项建设一年以上的院级项目进行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程序组织评审、推荐申报工作。第四章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第十二条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学院对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采取学院、系(部、院)二级管理。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由系(部、院)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各系(部、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发现的问题
8、要及时进行整改;学院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三个阶段实行目标管理。第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撰写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报书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第十四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由各系(部、院)按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自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能部门提交每个项目的中期自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
9、月,整改期结束后再次接受验收,仍不合格者,属于院级项目的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属于省级以上项目的,按上级有关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五条院级项目建设期满,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同时上交有关材料,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鉴定。验收或鉴定合格后,经专家组推荐可申报省级项目。省级、国家级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结题验收。第十六条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延期结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省级、国家级项目不能延期结题),并由所在系(部、院)向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鉴定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项目
10、资助经费的50%,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请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对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学院将追回全部项目拨款,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质量工程项目。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七条学院设立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八条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标准为:1 .国家级及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经正式批准立项后,学院根据项目资金缺额情况,经审核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2 .对国家级及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仅批准立项但需要自筹经费的,学院按当年院级同类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由学院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九条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及使用。(一)经费管
11、理。项目建设经费限于项目直接建设与培育需要的费用,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30%,剩余的30%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二)经费支出范围具体包括:1 .资料费:项目培育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软件购置、抄录、打印、复印、翻译、邮寄等费用;2 .国内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建设与培育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财务制度执行;3 .数据采集费:在项目培育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4 .会议费:为完成培育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包括专家咨询等)所开支的费用;5 .必备的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6 .出版印刷费;7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办公用品、小型科研设备、实验用品等费用;8 .其他费用:专家鉴定费、咨询费、接待费、劳务酬金等。(三)专家评审费由职能部门按学院财务制度报审报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