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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滋事罪论处,不仅导致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而且造成刑法的适用明显不协调。克服这种不协调现象,或许是立法机关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动机所在。然而,如果认为本罪的“非法债务”是指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即债务本身非法,则又会造成本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不协调。易言之,不管如何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成立条件,都需要正确处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关系。本文就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成立条件与罪数关系三个问题发表浅见,以求教于法学界与司法界的同仁。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2、。例如,有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就指出:“非法催收贷款行为侵犯的法益应为复合法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权益。非法催收贷款行为对外界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各种非法的催收手段及其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可从社会法益和人身、财产法滋事罪论处,不仅导致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而且造成刑法的适用明显不协调。克服这种不协调现象,或许是立法机关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动机所在。然而,如果认为本罪的“非法债务”是指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即债务本身非法,则又会造成本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不协调。易言之,不管如何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成立条件,都需要正确处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关系。本
3、文就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成立条件与罪数关系三个问题发表浅见,以求教于法学界与司法界的同仁。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例如,有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就指出:“非法催收贷款行为侵犯的法益应为复合法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权益。非法催收贷款行为对外界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各种非法的催收手段及其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可从社会法益和人身、财产法是因为某种行为造成什么危害结果,才将这种但是,立法总会存在缺陷,对具体犯罪的归类错误在国内外刑事立法中并不少见。在出现归类错误的
4、场合,刑法理论需要进行补正解释。例如,德国旧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第7章“对公共秩序的重罪与轻罪”中,德国现行刑法也将本罪规定在第7章“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中,但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则将本罪归入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非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再如,日本刑法将强制猥亵罪、强制性交等罪与公然猥亵、散布淫秽物品、重婚等罪规定在同一章,从刑法分则体系地位上看,它们都属于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但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将强制猥亵罪、强制性交等罪纳入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将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但从法条对成立条件的表述中,得不出本罪侵犯了公共秩序的结论。首先,一般来说,构成要件结果
5、是保护法益的反面。从立法程序来说,立法机关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反过来就知道保护法益是什么。但刑法第293条之一没有将扰乱公共秩序规定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次,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与对象等也是确定保护法益的重要线索,但本罪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法条也没有要求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既然如此,就难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公共秩序。按照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常演变、发展成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一些已经被依法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披露,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大量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为催收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
6、制造合法讨债的假象,在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时,公然误导群众,对抗行政司法机关执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诚然,设置犯罪构成要件,以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真实的危害为前提。但是,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并不是直接根据某种行是因为某种行为造成什么危害结果,才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反过来就知道保护法益是什么。但刑法第293条之一没有将扰乱公共秩序规定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次,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与对象等也是确定保护法益的重要线索,但本罪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法条也没有要求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既然如此,就难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
7、包括公共秩序。按照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常演变、发展成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一些已经被依法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披露,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大量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为催收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制造合法讨债的假象,在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时,公然误导群众,对抗行政司法机关执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诚然,设置犯罪构成要件,以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真实的危害为前提。但是,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并不是直接根据某种行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反过来就知道保护法益是什么。但刑法第293条之一没有将扰乱公共秩
8、序规定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次,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与对象等也是确定保护法益的重要线索,但本罪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法条也没有要求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既然如此,就难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公共秩序。按照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常演变、发展成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一些已经被依法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披露,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大量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为催收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制造合法讨债的假象,在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时,公然误导群众,对抗行政司法
9、机关执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诚然,设置犯罪构成要件,以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真实的危害为前提。但是,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并不是直接根据某种行是因为某种行为造成什么危害结果,才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反过来就知道保护法益是什么。但刑法第293条之一没有将扰乱公共秩序规定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次,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与对象等也是确定保护法益的重要线索,但本罪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法条也没有要求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既然如此,就难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公共秩序。按照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常演变、发展成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一些已经被依法查处的黑
10、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披露,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大量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为催收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制造合法讨债的假象,在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时,公然误导群众,对抗行政司法机关执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诚然,设置犯罪构成要件,以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真实的危害为前提。但是,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并不是直接根据某种行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反过来就知道保护法益是什么。但刑法第293条之一没有将扰乱公共秩序规定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次,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与对象等也是确定保护法益的重要线索,但本罪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不是
11、针对不特定的人,法条也没有要求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既然如此,就难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公共秩序。按照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常演变、发展成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一些已经被依法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披露,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大量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为催收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制造合法讨债的假象,在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时,公然误导群众,对抗行政司法机关执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诚然,设置犯罪构成要件,以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真实的危害为前提。但是,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并不是直
12、接根据某种行金,再高利转贷。(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显然,即使承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是合法、正当的民间借贷秩序,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其涵盖的具体内容也只不过是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秩序,但这一内容似乎只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规范内容,难以称为本罪的保护法益。而且,如后所述,这些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易言之,上述观点无法解释为何不把高利放贷等各种不正当借贷行为全部
13、规定为犯罪,反而只禁止相对边缘的催收行为。其次,在立法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考虑,就是将催收非法债务罪放在强迫交易罪之后,使之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但经研究后将本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表明刑事立法并不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既然如此,将合法、金,再高利转贷。(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显然,即使承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是合法、正当的民间借贷秩序,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其涵盖的具体内容也只不
14、过是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秩序,但这一内容似乎只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规范内容,难以称为本罪的保护法益。而且,如后所述,这些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易言之,上述观点无法解释为何不把高利放贷等各种不正当借贷行为全部规定为犯罪,反而只禁止相对边缘的催收行为。其次,在立法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考虑,就是将催收非法债务罪放在强迫交易罪之后,使之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但经研究后将本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表明刑事立法并不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既然如此,将合法、罪的保护法益。在本文看来,根据刑法第293条之一对构成要件行
15、为的表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只能是个人法益,即个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内容是身体、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意思决定自由与住宅权。对此不必赘言。另一方面,本文也不认为财产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只要行为人为了催收非法债务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使被害人分文未还,行为人也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是本罪的未遂。如果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法益,使本罪包括了财产罪的内容,则难以说明本罪的既遂标准(其他理由参见后述内容)。由于本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所以,应当将本罪置于刑法分则第4章。换言之,由恐吓罪、跟踪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才导致刑法增设催收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