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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为进一步改进作风、服务群众、狠抓落实、提质增效,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求,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以及社会发展新赋予的职能,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要细化、量化工作内容、标准、程序、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第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职责相应、权责一致、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分明的原则。第三条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股室及局属单位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各股室及局属单位要将本股室、本单位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
2、责,限时办结。第五条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第六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服务对象到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有关事项。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推诿扯皮。第三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需要补充材料的
3、,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要认真交待清楚,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第四条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单位,由经办股室或单位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属于本股室、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如果经办人当时不在,首问责任人应先接收下来,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第五条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第六条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局长或有关负责人汇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第七条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
4、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三、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根据工作职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第二条服务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要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第三条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程序规范。第四条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吃拿卡要。第五条材料齐全,能办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限时办结。缩短中转签批时间,不压不拖,无特殊情况当天签批。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
5、处理结果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第七条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四、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第一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只能提前,不能滞后。第二条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第三条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股室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到期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再次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第四条各股室、各单位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要在
6、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给予答复,并及时通知服务对象。第五条各股室、各单位应公示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给予受理告知书的,要填写受理事项告知书,详细写明受理时间、承办股室或单位、办结时间等内容,送达服务对象。第六条除应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P艮时办结的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算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服务对象,其中,需要补正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或不一次性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第七条无故拖延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延时服务制度第一条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
7、群众办事,按照“依法、高效、廉洁”的要求,特制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延时服务制度。第二条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有办事群众来,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不得以要下班或已下班为由推托或拒绝受理,更不能持不友好的态度和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应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工作办理完毕。第三条在办理群众事项过程中到了下班时间,不能因此停止办理,推托明天再办,要主动延长时间,直至办理完毕。第四条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耍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延时服务制度的有关内容,并自觉执行,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此项工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内容,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监督、检查。六、AB岗工作制度
8、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努力打造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AB岗工作制度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的一种工作制度。第二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中负有办理审批、审核等服务职能的岗位,均要建立AB岗工作制。第三条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是指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是其它原因短期不能在岗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第四条AB岗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填写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AB岗工作交接单,交办公室备案。第五条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班子成员不在岗时,应
9、指定其他副职代行其职责;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其他干部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A岗要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或越位工第六条B岗责任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能当场办理的要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与A岗责任人沟通。第七条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
10、处罚。第九条各工作岗位均不得以组织学习、经办人员不在位等理由出现业务间断或拒绝、推诿、扯皮等现象。第十条窗口部门的岗位,工作时间绝不能出现空岗,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一条对违反AB岗工作制度,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其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七、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或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原因等。第二条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提供的材料,能即时
11、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材料;对材料不完备暂时不能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第三条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如补办的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第四条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咨询或请示,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第五条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第六条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七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
12、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应责任。八、在岗明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局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人员在岗明示制度。第二条为便于前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的群众认识本单位的人员和了解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时联系处理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机关各股室旁设立人员在岗离岗情况公示栏,张贴干部职工个人的照片,并标明干部职工的姓名、职务和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在办公、出差、开会、请假、等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明清楚。第三条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开会、办事或因故请假离开机关股室的,须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后,在本人去向栏内实事求是地注明所去地点、所办事项、所需时间(含返回
13、时间)等,回岗后,应及时恢复在岗标示。第四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机关作风效能督查小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下发督查通报。对既不在岗,又不按规定在个人去向栏内注明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五条本制度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九、离岗告知制度第一条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班制度,工作期间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情需要临时离岗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第二条临时性离岗超过30分钟的,要到办公室登记,写明去往单位、离岗时间、大约返回时间等;因事离岗半天及以上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第三条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向本股室、单位其他同志交待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指定专人顶岗,做好交接
14、手续,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离岗人员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拖延或不办。股室只有一人的,离岗前,要在办公室门上张贴离岗告示,告知服务对象离岗原因,回岗时间,联系电话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第四条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回岗,回岗后要立即告知有关人员。第五条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回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有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服务对象办事、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第二条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工作不尽职尽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影响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