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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17篇)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精选17篇)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篇1转让方(甲方):顶让方(乙方):房东(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月,剩余租金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
2、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3、。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篇2甲方(出让方):住所地
4、: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年月日基于其掌握的技术针对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营期限为年。鉴于,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转让公司名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无形资产占%),评估价值万元,涉及土地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人,涉及银行债权万元,住所地:,经营范围:二、员工的安置: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
5、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三、债权、债务处理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本合同转让公司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五、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转让价款(包括20%定金,适用定金规则)。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转让价款。六、产权交割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交割手续。七、费用和税费经甲
6、、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乙方承担八、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九、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7、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十一、权证变更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十三、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四、其他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甲方:乙方:年月日关于商铺转让
8、合同范本篇3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一、甲方将钦州市新兴街农行钦州榕树支行大院右侧的.商铺转让给乙方,采用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壹万元人民币,甲方将协议原件(甲方与袁琳丹女士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原件)交给乙方保管并由乙方继续履行原协议上由甲方所承担的义务的方式进行转让。二、甲方原交给袁琳丹女士的履约保证金叁仟贰佰元整(3200.OO元),由乙方在20_年12月31日交还甲方。三、乙方在使用商铺期间,不得进行违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甲方对乙方所做的一切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乙方必须按时向袁琳丹女士交纳房租及缴纳其他有关一切费用。五、商铺转让事宜已告知袁琳丹女士,袁琳丹
9、女士表示同意。六、甲方与袁琳丹女士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原件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七、甲方因不在钦州市,故委托其丈夫占旭先生代表其本人签订协议。八、乙方已看过甲方与袁琳丹女士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原件,表示愿意履行该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年月日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篇4一、铺面转让费的定义铺面转让费是一种新兴的产物,学者们对铺面转让费大致存在以下两种定义:1、商铺转让费,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的,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
10、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2、店铺转让费: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对于以上两种对转让费的定义,笔者认为第一种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也存在不恰当的地方。现在市场上转让费已然成为一种惯例,并且空铺产生转让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我个人认为是否空铺转让与产生转让费无关。此外,根据市场现状,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
11、一般转让费不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产生,出租人与承租人产生的是租金,而非转让费。笔者认为,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无形价值的费用,一般表现为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对铺面本身的市场价值的共同认知,有的时候原承租人也会将自己铺面里面的东西一同转让给次承租人,有时也会空铺转让收取转让费,具体转让费的高低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是该交易地区的市场行情。二、铺面转让费产生的法律问题(一)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关铺面转让费之间的纠纷。1、案例。下岗之后,购买了一间临街门面房,开起了白铁铺。后将店面租给了,签订了四年的租赁合同,经过一番装修开起了小吃部。不久前经业主同意,又将该店面及相关厨房设备转让给了
12、,向收取了门面转让费。接手后,开起了特色小吃,可经营不到几个月就关闭。以转手渔利,起诉要求返还门面转让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从该案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铺面转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铺面转让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是虽然我国法律对铺面转让费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铺面转让费已被大家所认可,一般表现为当地的交易习惯。我国合同法在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九个条文中,都提到了“交易习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还偶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
13、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发生真实意思”。交易习惯是人民在长期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同时,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后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转让费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地的交易习惯,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兴产物。2、原承租人铺面承租的剩余租期租金与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铺面转让
14、费是否等价?铺面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将铺面转租给次承租人时,次承租人支付给原承租人的费用。这样的转租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当原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的期限很短时,比如只有一年期限的租赁合同或者两年期限的合同,在承租期间原承租人转让铺面并获得高额转让费,但是次承租人所得剩余租期却很短,按照正常的经营所得利润也无法挣回高额的转让费,但是由于租期届满,某种原因导致无法续租,此时次承租人所遭受到的高额的转让费损失是否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铺面转让费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高额的转让费在一定的程度上显失公平的。正是出于这种原
15、因,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让费纠纷就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解决。笔者认为,铺面转让费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是应该支持,但是至于高额的铺面转让费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觉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着重分析这个问题:(1)由于次承租人的原因导致铺面被收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次承租人出现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导致铺面被收回,无法再次转租,损失的转让费应该由自己承担,这就是法理上所讲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2)由于原承租人的关系导致铺面被收回。如果原承租人出现合同法规定,将铺面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转租的,导致出租人解除房租租赁的合同关系,致使次承租人的将铺面可以转让收取转让费的愿望落空,经济上遭到了损失,此时,原承租人应该要承担对次承租人的赔偿责任。(3)租期届满之后,由于出租人的主观原因向次承租人收回铺面,或者不合理的提高租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期届满后,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铺面。如果出现的这种情况,对次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次承租人将损失掉转让费,这样一来,转让费的有无就取决于出租人。在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