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经营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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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燃气经营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燃气经营企业,是指在本省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管道燃气、瓶装

2、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加氢站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归集结果报市(新区)燃气主管部门。第五条信用信息归集包括燃气经营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第六条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第七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

3、查等信息。第八条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第十条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自主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应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收集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二)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综合一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将企业

4、信用状况划为三级:A级(守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第十二条A级:指严格遵守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问题;(二)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三)未发现向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情形;(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五)因燃气工作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第十三条B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

5、议、供气协议,存在超范围经营、限购、停供等行为;(二)燃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三)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情形的;(四)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时限全部完成整改的;(五)一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第十四条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发生超范围经营、限购、停供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发生弃供问题;(二)燃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及时整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属地政府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6、关闭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件;(四)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五)受到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未缴足罚款;(六)一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四章信用分类监管第十五条对A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扶持措施:(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支持其实施燃气技术改造、燃气应用示范项目等;(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上级督办或双随机检查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第十六条对B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三)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

7、击检查;(四)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十七条对C级燃气经营企业,除采取上款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重点监督管理;(二)每年至少对企业燃气管理制度建设、燃气安全措施等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三)在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内,再次违反燃气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从重处罚;(四)将燃气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第十九条每年在信用河北网站公示当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燃气经营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

8、异议的,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申请信用记录修复或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申请,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开展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第六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第二十一条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积极开展燃气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第二十二条应将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燃气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进燃气经营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各市、县(市、区)相关网站公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燃气经营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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