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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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科 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建设交通强国的 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 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和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厅 科技项目)是指符合厅科技创新总体规划或政策性文件总体要求,列

2、 入年度厅科技项目清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经厅审核推荐,并签 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进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第三条 厅科技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交通 运输标准化、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应用、 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发展等六类。其中涉及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类科技项目按照省交通运 输厅印发的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甘 交财审2022 9号)要求,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参研 单位。第四条 厅科技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主

3、要包括立项、任务书签订、组织实施、监 督检查、验收、成果管理等环节。第五条 厅科技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列入清单项目代表行业科 技创新较高水平,其完成情况将与推荐省科技奖励、部省重点科技创新 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人才项目、陇原青年英才、交通运输部科技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地方 标准等工作联动。第六条 厅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由厅科技处、推荐单位、承担单位三 个层次构成。厅科技处负责对列入清单的科技项目进行监管,并授权或 委托相关科研机构配合厅科技处组织项目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结题 验收和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是清单项目

4、实施的保证方和监督方,负责监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督促 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承担单位是清单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按照签订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第二章前期工作和立项第七条厅科技处依据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工 作安排,于每年第三季度按照重点研发方向,征集年度立项建议或发布 申报项目指南,其中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需经依托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单 位同意后进行申报。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可直接向省 厅申报科技项目。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开展依托工程 科技项目研究工作,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立项原则和条件,在工程初 步设计阶段,同步编制

5、依托工程科技项目实施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实施方案由厅出具批复文件,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根据厅批复文件要求负责开展依托工程科技项目招标工作,并报厅科技 处申请立项工作。第八条厅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创新引领。申报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相关规划、方 案布局要求,符合我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方向,以破解全省交通运输行 业发展技术难题,解决实际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满足 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强国建设的支撑和引领 作用,明确创新主攻方向和着力点,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 化吸收再创新,全面提升甘肃省交

6、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三)提高效能。加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行业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问题的研究,积极推进新型智库咨政建言、 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研判,促进交通运输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为省厅决策提供依据、建议和方案。(四)注重时效。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应用、 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研究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其他 研究项目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第九条 厅科技项目申报立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报项目符合立项原则,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先进适用, 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的研究内容、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二)申报

7、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项目组人员构成 要求科学合理,青年科研人员(45岁以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良 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 进展。(三)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原则是从事交通运输设计、建设、试验检 测、科研、信息化、养护、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参研单位一般不超过4 家,主要研究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项(含)以上科技项目(含 未验收科技项目)。(四)申报工程建设类的科技项目必须落实依托工程;新技术(产 品)开发要有明确的市场导向。(五)申报厅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按照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 技创新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厅科技项目立项的

8、基本程序为:项目申报一初步审核确认 -立项评审一任务书签订。一项目申报。厅科技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单位于8月 底前登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甘肃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并向厅科技处提交纸质材 料1份。一初步审核确认。由厅科技处委托相关科研机构对各单位提交的甘 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一立项评审。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编写甘 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厅科技处委托 相关科研机构从厅专家委员会或省科技厅专家库抽取5名相关领域专 家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原则上由项目主

9、要负责人进行 汇报和答辩),评审专家负责填写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立项审 查专家打分表(附表2.2),并向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书面评审意见。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能在立 项评审等工作中担任本项目的咨询专家。一任务书签订。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科技项目,厅科技处与 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三方在30日内签订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 项目任务书(附件三),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列入年度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清单管理。第三章过程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厅科技处依据任务书对科技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 执行过程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科技项目执行过 程

10、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攻关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 履职尽责,全面领导和组织科研团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把 握学术方向、技术路线和研究重点,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数据共享、 年度总结、中期检查、验收、成果登记、成果公开、成果推广及宣传等 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项目执行调度会议,确保科 技项目的质量和研究进度有效落实。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当预定的项目名称、研究目标、时间、 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等需要变更时,须经推荐单位同意,并向 厅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任务书内容。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

11、应于每年12 月底前报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厅科技处审查。第十四条 厅科技项目监督执行宽容失败,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探 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 缴已合法合规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失信记录,不限制项目承担 人员再次申报项目。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研究终止:(-)经论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与签订任务书内容发生重大偏差 或不合理,达不到预期研究目标、又难以进行调整。(二)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

12、动,使 项目无法执行。(三)项目配套经费、自筹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 实,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四)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的。终止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开支决算、 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向厅科技处提交 终止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承担 单位工作不力致使研究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厅科技处 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推荐单位监督执行,整改不力的将给予 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承担其它科技项目的资格。第十七条 为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提高

13、交通运输 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开展科研信用监管。对科技项目存在 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开展失信惩戒, 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直接补助、 事后补助、以奖代补、专项基金(贷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研究试 验经费等,并鼓励各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项目经费。第十九条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推荐,由省科技厅或国家部委相关 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其研究经费来源于公路工程专项列支研究试验 费,承担单位应同步与省交通运输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纳入厅科技项目 管理。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执行中共中

14、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 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的办法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 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截留、挪用或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 根据执行情况统筹项目预算各科目的调剂o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相应管 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经项目 承担单位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二)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的,可在间接费用范围内自行

15、进行调整。(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 于合作研究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 内部公开。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 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 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加快 资金使用进度。第二十三条 厅科技项目经费实行财务审计制度。总费用在50万 元(含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自行审计;总费用在50万 元以上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社会

16、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申请验收项目时,提交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 告。第五章项目睑收第二十四条列入清单管理的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应进行验 收。验收工作由厅科技处组织,委托相关科研机构从厅交通运输工程专 家委员会或省科技厅科学技术专家库抽取5名或7名相关领域专家组 成项目验收委员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第一负责 人必须到会参加并进行汇报和答疑。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 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的技术路线、解决 的关键技术和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 成与管理、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 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于工程类科技项目视情况组 织对依托工程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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