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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员工职业病防范意识,促进员工 自觉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安环部负责制订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 司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对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除公司自行组织培训外, 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二、董事长(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董事长 (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 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接受一次继续
2、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三、新录用员工、转岗员工、临时聘用和实习人员等,其工作岗位存 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须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职 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学时。五、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工作岗位作 业的在岗员工,安环部应根据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 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六、培训内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的知识。(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培训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宣 传教育培训制度的,第一次给予安环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 部负责人安全奖IOO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