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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年月日,在申请人处购买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首先,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公司主张的
2、“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3、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民法典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o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J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