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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络催眠师职业技能实验培训合作协议书甲方:经络催眠师认证培训项目推广中心(山西省教授协会教育专家专业委员会)乙方:为做好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性培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实验培训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职责1 .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允许乙方根据本协议开展该项目实验性职业技能培训。2 .负责向基地申请,由基地组织、实施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性培训考核及鉴定。3 .负责审核乙方就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培训发布的所有宣传信息(包括平面广告、招生简章、影像资料等),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方可发布相关的宣传信息。4 .负责向基地申请审核培训教学师资、教学场地的要求标准。5 .负责向基地申请经络催眠师项目实
2、验培训考核,包括考试时间、地点、方式、抽取试卷和安排考评人员。6 .负责向基地申报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培训的考核及鉴定资料。基地在考试结束9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同时提供认证学员网上查询(网址:WWW,nptb.Org)O7甲方有权在乙方未能完成甲方规定人数的前提下,对其他培训机构进行该项目的实验性培训授权。第二条乙方的职责1 .负责在本协议指定的地区以及对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内容进行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培训的宣传和开展实验培训工作。2 .负责提供符合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培训要求的教学师资、教学场地。3 .负责日常教学培训和教务管理
3、工作,以保证教学质量。4 .负责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培训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5 .确保经络催眠师项目每培训班次考核人数不低于30人。6 .负责甲方考评人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第三条本协议所指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培训限定在地区。第四条相关费用约定1 .考核前两周内,乙方应按照每考核认证学员助师级500元/人、师级650元/人、高级800元/人标准,将考核认证费用划入甲方指定的结算帐户。(预交认证费用,根据鉴定人数抵扣)2 .乙方作为甲方在指定地区“经络催眠师”项目的推广机构,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5日内向甲方预交30人中级鉴定费,共计19500T1o3 .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未违反本协议各项约
4、定,甲方将在协议到期日折抵考核鉴定费用,不足部分补交。若乙方在协议期内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甲方将此抵押金做为乙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4 .乙方在授权地区开展培训建议收取学员培训费用标准应在20002500元。第五条乙方实验性培训协议期内培训鉴定人数不低于限定人。第六条乙方实验培训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经络催眠师项目实验培训转包第三方。未经甲方审批的培训合作机构进行的招生和教学活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协议。第七条经络催眠师项目培训市场秩序规范1, 乙方在开展“经络催眠师”培训招生前两周,须向甲方提交“合作开展培训项目招生宣传申报表(见附件)。2, 乙方提交的“合作开展培
5、训项目招生宣传申报表”须经甲方审批,并向甲方备案宣传材料原件,方可对外宣传。3, 未经甲方审批的“经络催眠师”实验培训宣传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宣传。4, 乙方的招生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招生宣传资料、网站宣传资料、招生说明会宣传资料、宣传图片及影音资料。第八条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的定位乙方在宣传内容中提及实验基地定位时,应按照“实验基地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天津建立的综合性职业标准开发机构。主要承担新职业标准研发和推广任务,开展培训鉴定实验项目和课题研究,进行新职业教材和课程设计,建立新职业考核标准、考试题库J这一标准内容介绍。第九条“经络催眠师”项目的定位乙方所承接的“经
6、络催眠师”实验基地培训项目,在招生宣传中须注明该项目为职业技能实验性培训。第十条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证书的定位“证书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印制并颁发;本证书持有者已通过本实验基地的培训和相关考核,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这一内容介绍。2、 宣传材料申报程序,乙方未经甲方审批“经络催眠师”实验培训信息,并擅自宣传而引发的一切问题,应自行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并按协议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终止协议。对已交纳的责任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3、 乙方未经甲方审核同意,擅自开展“经络催眠师”招生宣传活动,甲方将与乙方解除培训协议。第十一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
7、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解决。第十二条培训学员发生除证书之外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实验培训协议期内,若该项目作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公示的新职业名称,甲方可在协议期内提前与乙方终止协议。第十四条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执行,任何一方均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议终止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双方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前一个月内经双方同意可协商续约。第十六条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为基地与甲方签订的规范性协议延伸,如基地和甲方的协议失效,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即失效,补充协议(二)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年月日2011年月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