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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为使我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做到依法行 政,严格执法,依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1格式的:项目符号和编号制定本规程。=L 一、下达检查通知实施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必须持财政监督检杳通知书(见 附件一,以下简称通知书)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并提前三天 告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检查情况除外。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组进点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 询问笔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询问笔录)。工作底稿是指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所形成的与检 查事项有关的工作笔录。工作底稿要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
2、容,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并由被查单位 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询问笔录是指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对已经取 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 询问有关当事人的工作记录。询问笔录要由检查人员根据检 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事一稿,并由被询问人签名。三、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组根据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及相关资料,在综合 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撰写出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见附件四,以下简称检查报告)。一带格式的:项目符号和编号(一)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L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2.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3l3.对检查事项的检查情况及结
3、论;4v-4.工作建议。(二)各业务处(室)对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 领导审定后,下达正式检查报告。四、反馈意见检查报告定稿后,由检查组附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 (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意见书)和财政监督检查报告送达 回执(见附件六,以下简称送达回执)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 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检查报告没有异议; 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复核;在未改变原处理决常格式的:项“符号和编号)定前,仍继续执行。五L五、做出处理决定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各 有关处(室)应下达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见附件七,以下简称告知书);如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应按程 序组织听证。各有关处(室)在下达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或听证程序结 束后,应依法下达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八, 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查出的应缴违法、违纪金额或抵减财政拨款资金事宜由各 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入库或监督执行。有关处(室)应将检行资料整理齐全后,交监督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