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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负面行为具体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1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避招标;4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63条、第64条;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5条、第11条、第48条2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2、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第18条;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9条3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1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2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3 .招标人
3、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4 .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5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3条,第27条、第50条;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18条、第19条6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4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1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
4、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3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5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7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8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10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I1资格预审公
5、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0条、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32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第18条;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20条,第49条5公示与时限不按照规定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相关规定;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第18条6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单个或者
6、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7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8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等情况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50条、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9代理机构投标、提供咨泡、转让代理业务1 .招标代
7、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2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65条;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14条10未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1 .招标人未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相关要求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2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布期少于5日o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17条11不按规定收取或不按时退还保证金1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 .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8、%;3 .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o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58条、第66条;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38条12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未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64条13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程序不规范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提交费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
9、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未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14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1未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2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未依法重新招标;3 .开标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34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4.开标地点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一致;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未当众予以拆封
10、、宣读;6.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未在开标时公布。第44条、第50条、第64条;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24条15串通投标1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7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16不依
11、法组建评标委员会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已经进入的未更换;3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未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4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6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未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7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
12、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8条17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1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3 .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密;5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8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23号令修订)第16条18不依法发布资格预
13、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不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19不依法定标1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3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4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20不依法签订合同1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3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4 .合同的主要条
14、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5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75条21不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3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23号令修订)第85条22不按规定处理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异议1 .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2 .对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3 .未当场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15、录;4 .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5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44条,第54条,第77条23不依法履行招标代理职责1 .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遵守相关规定;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3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5条、第50条;中华人民